江盼籽則是慶幸現在是1986年,而不是更早的時候,否則根本不能離婚。
1950年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典《婚姻法》中除了有協議離婚程序和訴訟離婚程序外,並沒有明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但這引發了很多問題。
因為在《婚姻法》頒布後,中國出現了離婚潮,其主力不是包辦婚姻最嚴重的農村夫婦,而是經曆過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鍛煉的軍隊和地方幹部,他們給出的理由都是“父母包辦”,先與原配離婚之後便與城裏的女大學生出身的幹部締結良緣,而這些被離婚的農村婦女往往是“離婚不離家”,繼續在鄉下承擔養育子女,事奉公婆的重擔,這顯然是不公允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近30年的時間內,中國不斷完善《婚姻法》,逐漸形成了“三看一參”的離婚標準。
所謂的“三看一參”就是一看婚姻基礎,是自由結合還是包辦;二看婚後感情;三看離婚原因,是夫妻雙方不通音訊還是夫妻一方患病等其他原因;最後是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會影響。
此時離婚需要正當的理由,感情不合算不得是正當理由。
在1980年,中國通過了新的《婚姻法》,離婚條件中明確寫了一條,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從這裏開始感情不合成為了正當理由,中國再次引發了持續十年的離婚潮。
然而事實上80年代初想要離婚卻並非易事,因為婚姻中處於弱勢的那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引發不良的社會影響。
其中最為典型的事件就是王永貞自殺事件和“秦香蓮上訪團”事件。
話說河南省委宣傳部一位處長王本立前往金水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給出的離婚理由是主要有三條:他的妻子王永貞在“□□”中曾寫材料揭發他,對他進行政治陷害;在生活上不關心他;拒絕與他過夫妻生活。這說的有理有據,但王永貞則以王本立有“第三者”插足為理由不同意離婚。
此案拖了兩年,在1982年法院認為雖然王本立的離婚理由充足但不準離婚。
如此又過了一年,王本立再次提出離婚,法院得知他們還是過著分居生活且王永貞拿不出王本立搞婚外戀的證據,於是判處兩人離婚。
結果王永貞在法庭上就掏出了一個棕色的小瓶子,服毒身亡。
結果事情鬧大,法院成了眾矢之的,涉及此案的辦案人員都受到嚴重處分,調離崗位。此後一年內,凡是遇到離婚案,當事人都以要自殺為理由不肯離婚,導致一年多內都不敢宣判離婚。
1983年,由36名婦女組成的“秦香蓮上訪團”聯合到全國婦聯上訪,狀告他們的丈夫是“陳世美”。
這些女性都是知識分子,在過去的崢嶸歲月中無條件支持著丈夫,結果激情過去之後隻剩下冷漠,她們的丈夫有了新歡,紛紛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條,提出離婚。這些慘遭拋棄的女性懷著無比的悲憤,聯合起來,最終將官司打到了中央,在國家的強製幹預下,在當年他們一個也沒離成婚。
然而他們的心都不在了,強留的不過是一個軀殼。在後麵的十年內,他們陸續都離了婚。
所以說啊,江盼籽真是感謝這些肯為女性權益作鬥爭的人們。
不然隻會生活在想離離不了的深淵之中。
結婚是為了幸福,離婚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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