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要是出了什麼意外,別人也不知道這事,而吳小梅知道是怎麼回事,所以就告訴她,讓她去找吳小梅。”林德回答。
孟浪點頭道:“你到現場後看見被害人了嗎?”
林德道:“看到了。他剛下出租車,我拿著手電筒走了過去,想跟他談談,但沒想到他一轉身跑了,我就去追他,我當時頭腦也是一懵,追上去就向他捅去,他要是不跑的話,或許我會跟他好好談談,結果他一跑,我氣就不打一處來,直到他跑上出租車,我又捅了他幾刀,突然之間我反應過來了,就忙收住手,回到自己車裏,想了想就去吳小梅父親家裏,我跟他說了自己的事,他不管,我隻好走出來,想看看郭陽到底傷的怎麼樣了,然後我又給我前妻打了電話,我前妻就讓我去自首,後來我發現郭陽情況不好,就報警投了案。”
問完林德之後,孟浪就對法官說:“從上訴人所敘述的情況以及卷宗的材料來看,上訴人並不是預謀殺人,而是一時衝動激情殺人,上訴人是在被害人再次加吳小梅微信,繼續保持與吳小梅聯係的刺激下,產生了要與被害人見麵,談一談的想法。隨後他冒充吳小梅與郭陽聊天,隻是想了解他們兩人之間的情況,然而就在上訴人已經察覺的情況下,被害人仍然提出要與吳小梅發生性關係,這無疑進一步刺激了上訴人。
在與被害人約好見麵後,上訴人還是想與被害人和平談判,讓吳小梅一同前去,而且反複兩次,但吳小梅堅持不去,上訴人這才準備了刀具和手電筒,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上訴人並非確定要到現場殺害被害人,因為他還給吳小梅父親打了電話,希望他能從中幹預,而在吳父拒絕幹預之後,上訴人才陷入絕望,跟他前妻通了電話。因此,雖然說上訴人事先拿了刀具和手電筒,但他仍然屬於激情殺人,他離現場才十來分鍾的路程,並且在路上還打了電話。而這時被害人仍然在給吳小梅發信息,並且還打了電話,在被害人的不斷刺激下,上訴人到達了現場。此時,相當於是仇人相見分外眼紅,被害人見勢不妙轉身就逃,正像上訴人所說的,如果被害人不逃,他或許不會動刀子了,而被害人一逃,進一步刺激了他,從而造成了血案發生,而等到上訴人冷靜下來之後,才意識到已經鑄成大錯,並且選擇了自首,因此上訴人並非是預謀殺人,而是激情殺人,其社會危險性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可以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較重,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孟浪發表完意見,又提交了林德的家屬代繳賠償款的證據,雖然被害人家屬不要,但是林德家屬將錢交到了法院,也是一種認罪悔罪的表現。
出庭檢察員的意見則是維持原判,法官在開過庭以後沒有當場宣判,林德被還押回看守所。
過了一陣子,省高院下了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林德無期徒刑。
這對於林德來說,算是一個最好的結果了,雖然死緩也是死不了,但是刑期肯定要增加,而判了無期,大概十來年就可以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