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林某是一家酒店的總經理助理,主要負責酒店的日常事務管理,有一天,酒店來了一個客人,酒店的總經理與他一起陪著客人吃飯喝酒。
一直喝到晚上八點多,喝完之後,林某還帶著客人在酒店裏頭打牌娛樂。等到結束之後,林某就回了自己平時在酒店內部居住的房間。
等到第二天一早,已經到了上班時間了,酒店的員工去找他,給送東西,卻是發現他沒在辦公室,便去他居住的房間去找他,結果敲門也沒有人應,到了最後,他們就去拿房卡直接打開了房間。
一進房間,他們給嚇了一跳,隻見林某平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她們不敢近前查看,連忙出去叫人。
來了人之後,走近一看,發現林某上身蓋著被子,下身裸露,手握拳,腳又硬又冷,喊了幾聲沒什麼反應,便懷疑他已經死亡,連忙報警。
警察來了之後,查看了現場,沒有發現他殺的痕跡,同時屍體進行了解剖,法醫最後作了鑒定,認定,排除林某毒物中毒死亡,卡壓頸部、捂嘴至機械性窒息死亡,顱腦損傷胸腹腔髒器損傷死亡,死者血液中乙醇含量每一百毫升七十八毫克,屬於醉酒狀態。死亡時間距餐後一小時,係酒後食物逆流至氣管及支氣管,窒息死亡。
林某的死亡原因是比較罕見的,要說他喝的酒並不太多,雖然已達醉酒狀態,但是還沒有喝到爛醉如泥的地步,然而卻發生了酒後食物逆流,並且還導致他死亡,真是人生無常,死亡原因五七八門。
既然排除了他殺,林某的家屬也隻能忍住悲痛,把林某給下葬了。而下葬之後,林某的家屬就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死了,就要討個說法吧,林某是酒店的員工,為了酒店的利益去陪酒,結果陪死了,是為工作而死吧?需要兌現工傷保險待遇吧?
酒店方麵也為林某交了工傷保險,隻要勞動局一認定,林某家屬就可以領取一大筆工傷保險待遇了。
誰知道,一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局就把這事給駁回了。而駁回的理由呢,便是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範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陪酒到底是不是工作?勞動局與林某家屬的理解有偏差,林某家屬認為陪酒就是工作,而勞動局則認為,陪酒並不是一種工作,不是林某的職責範圍,林某隻所以喝酒是他個人的原因。
雙方意見不一,在勞動局作出不認定工傷之後,林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林某家屬的請求,認為林某是酒店的總經理助理,其工作性質決定了工作需要應酬,事發當天宴請有總經理參加,不是私人請客,且餐後仍在工作,勞動局對陪酒的理解顯屬狹隘,有失偏頗,導致其在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並要求勞動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相關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