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第二百三十三章 一審判決是錯誤的(2 / 2)

當事人的主觀態度不能靠我們去主觀臆測,還是要用證據說話。上訴人在吳某的死亡過程中,確實是存在著不可饒恕的錯誤,他遲遲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導致吳某的病情加重,從而死亡,但是從上訴人最後緊急將吳某送到醫院救治的情況來看,他對於吳某死亡的結果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他有著放任的心理想法,他完全可以在與吳某發生完關係後,一走了之,然後告訴我們,他當時沒發現吳某有什麼異常,如果這樣的話,如何認定他有殺人的故意呢?上訴人一直與被害人呆在一起,正說明他沒有殺人的故意,他的疏忽大意,他的反應遲鈍,確實是讓人感到懷疑,但是懷疑歸懷疑,如果我們認定他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必須要充分的證據來證實才行,而現在我們沒有看到這方麵的證據,而從邏輯上也無法認定上訴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因而一審的判決有誤,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而不是認定他為故意殺人。”

孟浪這樣講完後,法官聽了點了點頭,然後就看向鄭義紅,由她發表出庭檢察員意見。

鄭義紅此時其實也意識到一審判決的確有點問題,認定王某故意殺人有些牽強了,但事已至此,她不能臨時改變原來的意見,隻好說道:“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故意殺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上訴人在長達十幾個小時的時間內,對被害人出現的嚴重病情不聞不問,直到發現被害人身體發涼,才將其送醫,明顯有著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因此認定他是故意殺人,符合案件事實情況,如果說他是疏忽大意,那他這個疏忽大意就到了精神不正常的地步,然而上訴人事實上是精神正常,並沒有什麼精神毛病,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鄭義紅就發表了這樣的出庭意見,她講完後,法官問孟浪是否還有新的意見,孟浪便說道:“上訴人的確沒有精神問題,智力也正常,但是現場我們也看到了,上訴人身體非常肥胖,而且他剛發現問題時,被害人的情況並不嚴重,他剛才講以為是兩人發生關係後的反應,辯護人認為他的說法符合現場實際。

而到了後來發現被害人大便失禁後,已經是晚上,這個時候,上訴人產生了僥幸心理,認為被害人還是沒有什麼太大問題,繼續睡覺,這裏麵的確有著很大的疏忽,但他並非是見死不救,如果他有意識到被害人可能會死亡,而他也不管不問,那他不可能會留在現場,如果我們認識到一個人將要死了,正常情況下,會與他一直呆在一起嗎?既然要認定他是故意殺人,那麼必須要認定上訴人已經認識到吳某會死亡,然而根據吳某的受傷情況,上訴人是不可能認識到她會死亡的,所以,一審判決認定他是故意殺人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