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了這幾份證據之後,也沒有什麼其它證據可以提交的了,他們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什麼證據,因為她老公給別人的錢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協議之所以無效,則是因為被告是小三,與她丈夫達成的分手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因而是無效的。
在這方麵可是有著案例的,因此原告的律師對此是胸有成竹,坐在那裏,把酥胸挺的高高的,仿佛別人看不見似的。
“被告有什麼證據提交嗎?”法官在原告提交完證據之後,問起了原告。
孟浪就也把協議提交了上去,說道:“我們沒有其它的證據提交,隻有這份協議,這是被告手中的協議,證明的內容是,這五十萬是第三人賠償給被告的損失,不是分手費,也不是一種贈與,第三人欺騙了被告的感情,第三人賠償被告,不違反法律規定,因而是有效協議,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原告的代理律師質證道:“被告作為小三,與原告丈夫發生婚外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這本身就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因而他們私下裏達成這種協議,明顯是無效協議,無論第三人給被告的錢是什麼名義,都應當是無效的,被告的主張十分荒謬無理。”
孟浪不高興了。
原告律師的話說的太尖銳。
他馬上冷聲道:“原告有什麼證據證明被告是小三?被告與第三人談戀愛的時候根本不知道第三人是有婦之夫,如何說她是小三?原告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小三,這是對我當事人的一種侮辱,請原告律師注意自己的言詞。”
原告律師聽了,不屑地說道:“難道這還需要證據嗎?跟一個有婦之夫談戀愛,不是小三是什麼?我這並沒有侮辱被告,小三是一個中性詞,她這是第三者插足,還有什麼可說的?”
這話說的程寧寧臉色青紫不定,身為律師,同為女人,說話為何如此尖端刻薄?
孟浪看了原告律師一眼,說道:“打官司就是要打證據,沒有證據,在庭上亂說一氣是沒有用的,我再一次提醒原告方,被告在與第三人交往時,並不知道第三人結過婚,因而她不是通常意義的那個小三,就好比,第三人可能涉嫌重婚罪,但是我的當事人因為不知自己是與有婦之夫生活在一起,那麼就不能追究她重婚的責任。法律不強人所難,讓一個人承擔對他不利的責任,必須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所謂不知者不為罪,法律為何去苛責一個受騙的弱女子?原告律師也是女人,應當理解女人在感情上的弱點與難處,而不是強人所難,執意認為我的當事人是一名受眾人鄙視的小三!”
孟浪把這些話一說,所有人都動容了,尤其是庭上的那些女人,包括一名女法官。
牛昭坐在他旁邊,忽然聽到他這些話,心裏不由地觸動,轉臉看向了他,心想孟浪很理解女人啊,好男人一個!
原告律師聽了他的話後,卻是輕哼一聲道:“法律就是法律,被告律師口口聲聲說被告並不知道第三人是有婦之夫,這可能嗎?五年的時間,她居然不知道第三人是有婦之夫,誰會相信?如果都像她這樣說,我不知道他是有婦之夫,那麼世間是不是就沒有小三了?被告律師的話分明是一種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