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這個思路之後,孟浪就帶劉虎去了一趟上京,找到方喆。方喆在上京當記者,雖然還沒混出什麼名堂,但畢竟會有一些人脈,找他幫忙說不定能把這事給搞定。
與方喆見麵後,方喆聽說此事,便忙說可以想辦法一試,隻是要想讓那些大記者來運作這個事情,不出一點費用是不行的。
孟浪就跟他說沒問題,需要花多少費用,就花多少費用。
商量好後,孟浪就給唐芙蓉打了一個電話,說了這個事情,唐芙蓉便跟吳姐進行聯係,吳姐答應出資十萬元搞這個事情。
經過一番溝通運作,一篇重磅報道便新鮮出爐了,題目是這樣的:震驚!女朋友被他人猥褻,救人男友反被刑拘,猥褻男子索賠三十萬,天理何在?
震驚部的題目,極為吸引大家的眼球,這篇報道迅速走紅,引起了廣大網友的注意。
“這真的是沒天理了,如果是我,我一定要砍死這個猥瑣男!”
“這明明是正當防衛,為什麼要把人給刑拘了?”
“遇上這種事,難道還要讓當事人眼巴巴地看著女朋友被人猥褻,什麼事也不做嗎?”
“當烏龜這種事,叔能忍,嬸也不能忍啊。”
這篇報道下麵跟貼無數,都表達了對吳姐兒子的支持,這充分說明,正義的呼聲有多麼的強烈。
看到輿論引起的反應,孟浪心裏麵很高興,隻要輿論出現一邊倒的情況,警方就不得不重新考慮該案的情況。
當然,有人會說這是輿論影響司法,但是司法的判決不能違背大多數人的情感啊,一件事情,如果違反了道德,未必是一種犯罪,但是如果一個行為不但為道德所容忍,而且還為道德所鼓勵,那麼它一定不會是一個犯罪行為。
即使這種行為被規定成了犯罪,那麼這種法律也是一種不道德的法,也就是惡法,必須要得到修改和糾正。
吳姐兒子把猥褻他人的男子給打傷了,雖說他可能違反了法律,但是在道德上他是不是受到容忍且鼓勵的?
將心比心,如果換作是另外一個人,也出現了自己女朋友被人猥褻的事情,這個人會怎麼做?
是當血性男兒,還是當縮頭烏龜,連自己的女朋友都保護不了?
很顯然,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當血性男兒,而不是當縮頭烏龜,因此吳姐兒子衝出去,把猥褻男子給打傷了,絕對是一種義舉,隻要他沒有超出一定的限度,應當認定為無罪。
本案中,猥褻的男子隻是受了輕傷,算不上是超出限度,因此,吳姐兒子的這種行為可以評價為一種危害不大的行為,危害不大的行為那就構不成犯罪了。
打人是不對的,但是要看有沒有危害性,如果沒有危害性,就不能認定為犯罪,這是刑法的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