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凶手?5(2 / 2)

田春達又說:“根據前麵調查材料的敘述,被害者賀杉是在被告任平的花言巧語之下被帶到現場的,賀杉根本不認識任平這個人。可是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訕時,哪個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況被告隻是一家小旅館的雜工而已,長相又很一般。被害者會乖乖地跟著這樣的男人走,我認為不太可能。何況去的是人跡稀少的地方,而且當時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據說為了賺錢不惜賣身,可是,被告哪裏有這樣的錢呢?”

“這麼說,你認為賀杉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個現場的,是不是這樣呢?”郝東說。

“這應該是唯一的可能吧?賀杉是搭乘6點的公交車在紅葉穀站下車的。她走過吊橋是7點鍾的時候,這期間她是在車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公交車來到的情人,然後相偕到現場的吧?那一線公交車每半小時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應該是搭乘6點半的班車才對。這樣,兩人有說有笑地漫步過去,走到吊橋時應該是7點前後了。”

由車站步行至吊橋的時間應該以20分鍾為標準,然而,一對情侶邊談邊行走時速度會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剛好和橋邊木炭店主的女兒所說的於7點的電視新聞前看到穿紅色衣服的人走過吊橋的時間吻合。

田春達認為發現了可以推翻前麵任平有罪論點的突破口。他對郝東繼續談了他的見解:

前麵的調查材料說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銀項鏈為唯一的物證。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證明被告為真凶,其證據力不可謂不大。然而,依據被告的供述,此物是在紅葉穀車站前的鍾表店牆角所拾得。項鏈極其細致,女人由脖頸脫落而不知覺之事時有所聞。本證物項鏈的掛鉤部分確有鬆脫現象,因此不能斷定為被暴力所拉斷。由此說來,被害者走過鍾表店前時,項鏈掉落而未曾知覺,不是不可能的事。換句話說,被告持有此物,不能據以斷定為其犯罪結果。

何況被告曾經於24日晚10點鍾,將此物贈予同在“春秋山莊”工作的女服務員田蓮。被害者的死亡時刻為24日下午6點至8點之間,假定行凶時刻為7點至8點之間,以凶手的心理而言,有人會將被害者的東西,於行凶數小時後輕易贈予別人嗎?暫且不談事過境遷後會如何,天底下真有這樣的凶手肯將證明自己犯罪的物器在行凶後不久贈予他人嗎?由於擔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會把這類東西盡可能隱藏,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為,不正是銀項鏈在路上拾得的反證嗎?又,依據前麵調查材料內容,由被害者體內采到精-液的血型為ab型。而被告血型為ab型。依這種情形推測被告曾經對被害者有所侵犯乃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斷定唯有被告與被害者之間發生過性-交關係,其根據未免過於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後,很快又與另外的男人發生關係,這樣的事情不是絕不可能。第二個男人的血型如為b型,其精-液由於在被害者陰-道內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體液隻能驗明為ab型。女性在短暫的時間內前後與兩名男性發生關係,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情形下為多。而本案由於認定性-交對象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根本未做此分析檢查,僅以如前所述,一見如ab型之精-液,即斷定其為被告是不正確的。當時或許還有一名b型血的男人與女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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