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是“再也想不到”。
別的不,基督教——主教也好,新教也好,東正教也好,都是禁止自殺的,而主教尤其嚴厲,而莊湯尼還是神職人員——
莊某自殺,不但“知法犯法”,而且“執法犯法”。
人既為上帝所造,其生命的所有權——就是上帝的,不是你自個兒的,自殺,乃是對上主的權力的嚴重侵犯。
另外,在教義中,人世的苦難,被當做上帝對你的曆練和考驗,因為不堪忍受而自行棄世,你就是對上主失去信心,等同“背信”,甚至“棄教”。
早年的時候,主教對待自殺者是異常嚴厲的,其罪甚至過於殺人。
在法國,自殺者——不管死成沒死成——都要被斬首,屍體不能埋入正經墓地,而要埋在十字路口——象征釘上十字架,供千人踩、萬人踏,以為贖罪。
英國因為“別立一宗”,客氣一些——不斬首,而是判處自殺者“繯首”,即絞刑。
當然,現在“文明”了,不這麼幹了,不過,教會對待自殺者的態度依舊嚴厲——自殺者不能進堂,不能被主拯救,要身負罪孽,在某處等待審判降臨。
沒人給你辦彌撒,不能入葬教會墓地,就更不必了。
以上是普通教徒的待遇,莊湯尼既然“執法犯法”,自然罪加一等。
這——
他會自殺?
阿禮國第一個反應:不是“被自殺”吧?
然而,確實是自殺,不是“被自殺”。
得到關卓凡的首肯之後,第二一大早,軍調處即再次來到“南堂”——這一次,不止於陳亦誠、馬丁內茲兩個處長了,前呼後擁的來了一大班人馬。
不過,暫時未去再次“打攪”莊湯尼,表麵上,將調查的重點,放在了阿曆桑德羅神父生前的“人際關係”上。
軍調處的邏輯是這樣的:
關於凶手犯案的動機,暫時不能排除任何可能性——除了凶手自行宣稱的、外務部照會中提及的兩種之外,也不能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凶手同受害者存在私人恩怨,出於泄憤或者其他的什麼目的,必欲置致受害者於死地。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凶手的目標,當然不會是那個啞巴雜役;也應該不是文通譯——至少,文通譯不會是第一目標。
文某在北京是有家的,並不住在“南堂”裏,隻殺他一個的話,在外頭動手就好了,根本沒有如此大費周章的必要。
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凶手的目標——或者,第一目標——就隻能是阿曆桑德羅神父了。
不比莊司鐸,阿副司鐸隻負責“南堂”內部事務,極少外出,因此,凶手要殺他,隻能在“南堂”裏動手。
因此,凶犯才以“捐獻”為餌,大費周章的大半夜誑進“南堂”來,並要求司鐸之外,副司鐸也要在場。
“扶清滅洋,殺盡洋夷”雲雲,隻是一個“障眼法”,用以迷惑辦案人員,誤導調查的方向。
文通譯,可能是凶犯的同夥,被凶犯殺人滅口;也可能上當受騙,真以為凶犯要捐獻巨款。
至於王雜役,就純屬遭受池魚之災了。
阿曆桑德羅神父既然隻負責“南堂”內部事務,同外界甚少關聯,那麼,就不能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
此案的主犯,亦存身“南堂”內部,甚至,就是阿曆桑德羅神父的某位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