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叫做矛盾。簡言之,矛盾就是對立統一。所謂對立,是指矛盾雙方相互排斥、互相鬥爭。所謂統一是指如下兩種情形:第一,矛盾雙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為前提,雙方共處於一個統一體中。第二,矛盾著的雙方,依據一定的條件,各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轉化。它們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否定,以及在舊矛盾向新矛盾的轉化中對舊矛盾的否定,都不是單純的否定,而是辯證的否定,即否定之中有肯定,肯定之中有否定。例如,如果沒有A與B之間的衝突,就不會轉化成武器矛,而有矛必然會有盾,矛盾之間不斷相互否定,又相互促進其發展,現在演變成導彈與導彈防禦體係的矛盾。
正確理解和把握矛盾的含義,還必須注意:首先,矛盾雙方的對立和統一,始終是不可分割的;其次,矛盾雙方對立統一的關係,既指事物內部存在的這種關係,也指事物之間存在的這種關係。再次,不能把哲學上講辯證矛盾同邏輯矛盾混為一談。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中,並且貫穿於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即矛盾無處不在,矛盾無時不有。
學習矛盾普遍性的原理,對於我們科學地看問題、辦事情,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首先,要承認矛盾的普遍性與客觀性,敢於承認矛盾、揭露矛盾;其次,還要善於全麵分析矛盾,堅持兩分法,防止片麵性。
任何事物都包含著既對立又統一的兩個方麵,即任何事物都有兩點,而不是一點,那麼我們要如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麵目,就必須堅持一分為二的矛盾分析方法,對矛盾作全麵的分析。既要看到事物的這一麵,又要看到事物的那一麵,即堅持兩分法、兩點論。
矛盾是客觀與主觀的對立統一,矛盾存在於一切客觀事物中,也包括主觀思想,矛盾隻有被人的主觀思想所認識,矛盾才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矛盾的兩個基本屬性:同一性和鬥爭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性質和趨勢。矛盾的鬥爭性,是指矛盾著的對立麵之間相互排斥、相互分離的性質和趨勢。矛盾的同一性和鬥爭性是相互聯結、相輔相成的。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鬥爭性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條件的絕對的鬥爭性與有條件的相對的同一性相結合,構成事物的矛盾運動,推動事物的發展。
和諧,是矛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體現著矛盾雙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共同發展。但和諧並不意味著矛盾的絕對同一。和諧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隻有在矛盾雙方處於平衡、協調、合作的情況下,事物才展現出和諧狀態。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都是在不斷解決矛盾的過程中實現的。事物是多樣性的統一,和諧的本質就在於協調事物內部各種因素的相互關係,促成最有利於事物發展的狀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曆史過程和社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