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章 合理負擔政策,經濟工作部(1 / 2)

“農業稅收是抗日根據地最基本的財政來源,農業稅占根據地全部財政收入的90%,但是照太南根據地的情況,隨著其他稅收增加,農業稅怎麼也得占全部財政收入的80%以上!”

“1940年以前,太行區實行晉省的《戰時農村合理負擔辦法》。其要點是:由政府規定財產與富力標準,村分12等, 戶分19級,按等規定負擔總數,按級決定各戶負擔分數,然後交村民公議:有錢出錢,錢多多出,錢少少出。這種辦法,跟以前的按戶攤派相比, 合理的多。”林真說道。

據長治縣的統計:該縣1937年平均每人負擔3.34元法幣, 1938年每人負擔0.85元, 1939年約為0.857元。

周維漢在經濟方麵真是個外行,之前一心埋頭打仗,級別也不夠,是以很少參與經濟相關的工作。

王英倒是懂點,不過也隻能說懂點,在場的其他幾人更不用說了。

不過林真說的都是大白話,所說內容都很淺顯,在場幾人大概也許可能是聽明白了。

反正周維漢是看見趙剛在不斷的點頭,也不知道是真明白假明白。

“合理負擔在別的根據地已經開始了,我一直在關注,合理負擔廢止了舊的攤派製及其他不利於一般農民的征收辦法,這是稅收工作的一大改進,但是合理負擔沒有統一的章法,各個根據地各自執行自己的, 咱們太南根據地如果要實施的話, 一定要謹慎一點, 吸取別處的教訓與經驗!”王英說道。

“林真同誌, 我聽你剛才說的意思,分等定級可是一項大工作,並且有些人恐怕不會那麼容易公布財產,像一些大戶人家隱藏財產還是很容易的,並且很可能會將一些差地轉讓給老百姓!”周維漢雖然對政策不大了解,但是不妨礙他站在“納稅人”的角度來想問題。

照周維漢所說,往往出現兩種情況:一,在八路軍基礎較差的地區,合理負擔被視為按土地畝數平均攤派。

執行以占有土地多少為標準的公平負擔,從而土地占有情況的變化。

地主、富農為減輕負擔、縮小目標、逃避鬥爭,主動變賣部分次田,貧苦農民的土地增加。

隨著公平負擔辦法和減租減息政策的深入,土地轉移不斷持續,地主富農的負擔逐漸轉嫁給貧苦農民。

由於富戶多有積蓄而貧農家無餘財,貧苦農民在抗日負擔問題上逐漸處於很不公平的境地。

一些地主、富農趁機在負擔政策上欺騙、隱瞞、逃避,有的家庭經濟情況反而上升。

“公平負擔不公平!”

在群眾發動較為徹底的地區,中農、貧農又常把負擔“擠”向地主、富農及富裕中農,形成“富戶捐”。

林真聽後點了點頭, 隨即說道:“是啊,這一點的確有過慘痛的教訓, 不過後來得到了糾正, 以我曾經工作的讚皇縣為例,後來確定了“田畝作分,浮財作分,存糧作分,累計計算”的標準,換句話說,以每戶土地、金錢、存糧的總價值為標準,確定應負擔的公糧,如此一來就形成了新的合理負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