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如何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
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黨員民主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徑。黨章第四條對黨員的監督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同時,黨章又規定了各級領導幹部接受監督的義務,第八條規定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要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條例》第三十六條對黨員開展黨內監督的內容、方式和途徑等作出明確規定,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和具體化,有利於廣大黨員更好地履行監督義務,更好地維護其監督權利。
第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黨的領導幹部是我們黨執政活動的主要組織者和管理者,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受到黨和人民的監督。要充分發揮黨員對黨的領導幹部的監督作用,通過多種方式對領導幹部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領導幹部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把黨的領導幹部置於廣大黨員的有效監督之下。
第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黨員要積極參加黨的會議,在會上對黨組織和黨員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缺點錯誤提出批評,敢於揭短亮醜、動真碰硬,不評功擺好、不文過飾非,使黨員、幹部受到教育,黨組織改進工作,充分發揮黨的會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作用。黨員提出批評意見、指出缺點錯誤,應當堅持關心愛護、有利工作的立場,尊重事實、有根有據。
第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鬥爭。黨員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是我們黨發揚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的寶貴經驗。在我們黨內,沒有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更應該主動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監督。要引導黨員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本著對黨組織負責、對黨和人民的事業負責、對領導幹部負責的態度,摒棄私心雜念,正確履職盡責,全麵、公正、客觀地對領導幹部的工作進行評議。對領導幹部的錯誤言行敢於批評,不回避矛盾問題。同時,黨員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明確監督的目的、任務,熟悉黨規黨紀,正確監督、依規監督、善於監督。
第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全麵從嚴治黨要靠全黨、管全黨、治全黨。每名黨員都要增強組織意識和政治擔當,敢於同形形色色違反黨紀的現象作鬥爭,勇於揭發、檢舉各種違反黨紀的行為,切實做到對黨忠誠、為黨分憂、為黨擔責、為黨盡責。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麵從嚴治黨的實踐表明,幹部在政治上出問題,對黨的危害不亞於腐敗問題,有的甚至比腐敗問題更嚴重。每名黨員都要堅持黨性原則,強化監督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搞政治陰謀活動、搞破壞分裂黨的政治勾當等嚴重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的行為保持高度警惕,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執政黨永遠會麵對與腐敗的鬥爭,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每名黨員都要充分認識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關乎人心向背、關乎黨的生死存亡,堅決同一切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黨員向黨組織揭發、檢舉違紀違法行為必須是負責任的,要有事實根據,不能歪曲真相,更不允許誣陷、捏造,要按組織原則和程序辦事,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不隨意擴散、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