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2 / 3)

全會提出,紀律嚴明是全黨統一意誌、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的重要保障,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麵,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堅持紀律麵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內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搞兩麵派、做“兩麵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黨內不準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對領導人的宣傳要實事求是,禁止吹捧。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擔負起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責任,堅決防止和糾正執行紀律寬鬆軟的問題。

全會提出,我們黨來自人民,失去人民擁護和支持,黨就會失去根基。必須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作為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全黨必須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當好人民公仆。堅持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決不允許在群眾麵前自以為是、盛氣淩人,決不允許當官做老爺、漠視群眾疾苦,更不允許欺壓群眾、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必須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多到條件艱苦、情況複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

全會提出,民主集中製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製度保障。堅持集體領導製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違反這項製度。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製度,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誌必須發揚民主、善於集中、敢於擔責,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決定。

全會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內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重要基礎。黨內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必須執行黨章黨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製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黨的各級委員會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和建議。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堅持黨內民主平等的同誌關係,任何黨組織和黨員不得侵害黨員民主權利。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政治氛圍。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

全會提出,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標準。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範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黨的各級組織要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產,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係。規範和純潔黨內同誌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諛奉承。建立容錯糾錯機製,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

全會提出,黨的組織生活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和載體,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必須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各項製度,創新方式方法,增強黨的組織生活活力。全體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增強黨的意識,時刻牢記自己第一身份是黨員。要堅持“三會一課”製度,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製度,堅持談心談話製度,堅持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

全會提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強身治病、保持肌體健康的銳利武器,也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須堅持不懈把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武器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麵子。黨員、幹部必須嚴於自我解剖,對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認真整改。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對各種不同意見都必須聽取,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從諫如流、敢於直言。

全會提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必須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製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要完善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機製,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製度安排。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涉及所反映問題的領導幹部應該回避,不準幹預或插手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