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怎樣理解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決定》指出:“積極參與國際規則製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要把這一要求自覺貫徹落實到深化對外開放、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創造有利於我國發展外部環境的具體實踐中。
第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製定。隨著時代的發展,國際競爭的核心已經從對自然資源的控製權轉為對國際規則的製定權。要以維護我國國家利益為原則,有所為有所不為,根據自身實力,做到有步驟、有重點,要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恪守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履行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協定相關義務。積極參與多哈回合談判,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堅持雙邊、多邊、區域次區域開放合作,加快環境保護、投資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等國際經貿新議題談判,提升規則製定話語權。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等體製變革,參與國際反恐、核擴散、氣候變化、網絡安全、公共衛生等全球性問題治理和規則製定,促進世界和平與共同發展。
第二,有效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經濟權益。要順應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趨勢,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有效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出現的諸多負麵影響,確保國家經濟安全。要有效利用世貿組織規則,比如世貿組織有關豁免成員國義務的條款、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等優惠條款、保障條款、例外條款以及“第三方”製度,維護我國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深入研究利用雙邊多邊貿易爭端解決機製,積極修改完善國內相關法律製度,調整關稅政策,健全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製度,設計應對程序、申訴機製和保護措施。要善於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運用國際規則的外部壓力來倒逼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以在國際競爭中贏得更大的主動權。
第三,強化涉外法律服務。要繼續完善領事保護、投資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機製,努力做到中國公民和企業走到哪裏,涉外法律服務就跟進到哪裏。做好各類涉外突發事件應對預案,進一步健全中央、地方、駐外使領館、企業和個人“五位一體”的領事保護聯動機製,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要加強對出國人員的法製宣傳和法律谘詢服務,幫助他們了解外國有關法律製度。引導中國企業和公民自覺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與當地企業、居民和諧相處。同時,要根據我國加入的公約、條約或按照對等原則,依法維護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允許外國人依法在華設立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慈善基金會代表機構。積極為外國人在華依法獲得司法救濟、律師服務、翻譯服務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允許沒有獲得中國律師從業資格的外國律師列席外資企業訴訟案件審理。
第四,加強國際法律事務合作。積極加入各種重要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大力開展法律外交,實現處理國際事務的法治化、製度化。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麵。深化上海合作組織等國際和地區性組織在司法領域的務實合作,加強在遣返、引渡、調查取證以及犯罪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返還等方麵的合作。與更多國家簽訂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條約,完善與發達國家的雙邊司法協助機製。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力度、遣返引渡力度。積極加人更多反腐敗國際組織,組織舉辦更多反腐敗國際會議,將發展中國家麵臨的反腐敗問題更多地提上國際社會討論議題。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圍繞南海爭端、東海爭端等涉及主權問題的爭端,加快國內立法,以宣布領海基線和相關海域範圍,設置航空識別警戒區、海上巡弋區等法律方式,宣示主權、明確權利,並積極與相關國家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