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期政府職能的特點

在政府產生初期,其職能的特點主要是:第一,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程度很低,社會分工還不發達,所以政府的職能比較簡單,職能的專門化程度也比較低;第二,在這比較簡單的政府職能中,鎮壓性職能要遠比社會管理性職能重要得多。上述這些特點,可從我國曆史中得到證明。比如,我國夏商時期政府的主要職能,首先就是用武力來維持王的直接統治區和各個方國的統治秩序。當時,國家統治的範圍已經遠遠超出了氏族、部落組織的地域範圍,這樣原來維係社會秩序的血緣關係自然降低了地位。再加上各地區經濟聯係比較少,被征服的臣屬部落離心傾向較為嚴重,奴隸和奴隸主的矛盾尖銳,所以直接用武力來維持統治秩序就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夏朝在鞏固天下秩序過程中,也曾向周圍部落頻繁地發動戰爭。而商朝與那些臣服的方國、部落之間的戰爭也是連綿不絕,至於對付奴隸更是直接憑借武力。即使是法律統治,也都帶有殘酷的特點。夏朝有所謂五刑,即墨、劓、剕、宮、大辟;商朝除五刑之外,還有火刑,以及一人犯罪殺戮全家的所謂“罪人以族”等酷刑。這些都說明,在社會分工程度較低、奴隸集體勞動作為主要生產形式、社會內部相互聯係不緊而又存¥在嚴重矛盾的情況下,社會的整合隻能依靠赤裸裸的暴力。當然,在維持統治階級內部關係以及貴族和平民的關係方麵,統治者也適當利用了宗族血緣關係的作用,強調“尊祖敬宗”,把對宗廟的祭祀列為國家的大事,並把對神的崇拜和對王室祖先的崇拜聯結起來,以便愚弄人民,維係親貴合一,嫡長子繼承等製度。但這些與血腥鎮壓職能比起來,顯然已處在次要的地位。

我國早期政府產生初期的這種職能特點,在其他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表現。比如,在斯巴達,靠赤裸裸的暴力維持對奴隸階級的統治被發展到極端的形式,統治階級的成員—公民以嚴酷的軍事訓練來保持一支鎮壓奴隸的力量,以致現代的人可能會懷疑以如此折磨自己的方式來換取奴隸的勞動是否真的合算。在法律的殘酷性方麵,其他國家和我國夏商時代也基本相同。本來,在奴隸製條件下,奴隸一般是沒有資格充當法律主體的,人們像對待一件物品一樣來對待他們,法律主要調節的是自由民(包括統治階級)內部的關係,而下層自由民(平民)許多還與作為統治者的上層自由民(貴族)有著或多或少的血緣宗族關係;即使如此,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秩序特別是財產關係,依然使法律成為一種血腥的統治工具。比如,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就是把一些很輕的侵犯財產罪規定為死刑,如其中的第八條就這樣規定:“自由民竊取牛、或羊、或驢、或豬、或船舶,倘此為神之所有物或宮廷之所有物,則應科以十倍之罰金;倘竊賊無物以為償,則應處死。”其他諸如此類的死刑規定還有許多。至於死刑的行刑手段也很殘酷,如溺死、燒死、刺死、絞死等都是經常使用的。這些情況說明,在社會生產力程度很低,分工和交換關係都很不¥發達,從而人的自我意識,主體意識非常淡漠的情況下,人生命的價值是很低的,政府職能理性化程度也是很低的。盡管政府的這種血腥暴力維持了當時的社會秩序,但它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肯定是極其有限的。另一方麵,我們也看到,統治者為了滿足自己的貪欲,為了更好地維持社會的統治秩序,也使政府承擔了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如管理和承擔農田墾殖、修建道路、修築堤壩、整治水利工程,發展畜牧等事務,這在統治者獲取更大財富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被壓迫階級—奴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