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東北,現我主管著東北振興這一塊,我希望東北能這方麵走到前麵,找出一條路子來——共和國長子,要有長子的氣魄!”
近年來,買賣國有企業成為地方官員的一種時尚。好象任期間不賣掉幾個國有企業,就會被認為是保守或不能與時俱進。於是乎,全國上下‘賣’聲一片,隻‘賣’得國有企業職工人心惶惶,搞得國有資產朝不保夕,嚴重縮水。有人說,這是改革必須付出的成本!果真如此嗎?我的看法:答案是否定的。”
蕭宸這個基調一定下來,下麵的幹部們和學者們也就都各有所思了,其中一名姓陳的學者原本就是讚同這一意見的,蕭宸的話音剛落,他便舉手道:“我同意蕭主任的看法。”
他也不理會所有人投他臉上的目光,說道:“我國的公有製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兩種形式。所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一般又都是國有和集體全資企業。國有企業歸國家或全民所有,集體企業歸集體共同所有。當前的法律製度下,由於國家和集體沒有**和完整的所有者人格,所以他們作為所有者,其主體往往是缺位的。以這樣的資產全資組建的企業,其產權關係必然是不清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因此受到嚴重的局限。
按照現代產權理論,產權主體明確是企業市場上運作的基本前提,缺少了這樣的前提,企業的生存發展就無法得到保證,甚至是注定要從競爭中退出的。
首先來看,由於產權主體的缺位,國有企業必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適當分離,是現代企業發展的大趨勢。但對產權主體不明晰的公有製企業來說,這種分離是必然要采取的形式,因為任何情況下,國家和集體都不可能直接經營企業。
其次來看,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分離出來的經營權缺少必要的約束。由於經營資本日益龐大的緣故,代理經營成為現代企業的重要的特征。如,由於乙具有特殊的經營能力,甲委托乙經營企業比甲直接經營能夠贏得多的利潤,於是就出現了甲委托乙經營,或者是甲、丙、丁等委托乙經營情況。
委托的經營無論采取什麼樣的形式,有兩個必備的前提條件,一是委托經營比所有者直接經營具有大的贏得的空間;二是委托的經營行為必須委托者的直接的監督之下。上述基本的前提私有企業或者是私有財產為主體的企業是不成任何問題的,但公有製企業,由於產權主體的長期的缺位,委托主體對經營者的監督長期不能到位。
計劃經濟條件下,雖然同樣存委托者與被委托者之間利益上的矛盾,但由於政治上的追求是企業經營者的主要動力,上述前提的缺失並沒有產生太大的危害。到了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社會的價值觀念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利益的大化不僅是企業而且是每一個經營者追逐的目標,於是所有者缺位從而監督主體缺位導致的後一種前提缺失的危害『性』就充分地暴『露』出來,就出現了大量的以企業資產謀取個人私利以及大量的窮廟富和尚的情況,導致了大量國有企業**案件的發生。麵對市場經濟的規則以及國有企業產權主體缺位的缺陷,發展國有經濟除成功實施改革之外已沒有第二條路可走。”
他這段話還隻說了改革的必要『性』,好像沒跟蕭宸後的話有什麼聯係,所以大家依舊看著他,等他繼續說。畢竟能來這裏開會的學者,哪怕就是要拍馬屁,也必然能拍出一番煌煌理論來,絕不會跑題。
果然,他繼續說了下去:“兩種產權的比較,這個問題我想我不必多解釋,座諸位都是專門研究和主管這一方麵工作的,都是深知其中要義的。那麼我主要說一說違規出售國有企業的改革及危害。”
他輕咳一聲,拿起手裏早就準備好的材料看了一眼,說道:“我們知道,依照分析,國有資產產權製度方麵的改革是解決當前國有企業存問題的根本『性』的改革,因而應當成為當前改革的主旋律。此基礎上,再由改革後成立的國資委對企業產權結構負責任地作出優化的決策,這樣兩種產權製度的改革就可以得到有機的結合,形成巨大的合力。然而,由於受錯誤觀點的影響,許多省市出於地方利益的考慮,地方國資委成立之前,大肆買賣國有資產,一些地方的國有企業甚至已經全部賣光或所剩無幾,這種做法有悖於**關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的精神和有關的法律。
首先來看,中央已經決定組建國家和地方國資委的情況下,繞過國資委買賣國有資產的做法有違‘**’關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的初衷。組建國資委,目的正是要解決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缺位的問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繞開國資委或地方國資委成立之前大肆買賣國有資產,以至使國有企業到了所剩無幾的境地,那樣再成立地方的國資委又有何用呢?按照**的設計,國資委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因此,黨的**作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決定並經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後,是否需要買賣國有企業應當由稍後成立的國資委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均無權作出決定。
其次,由地方黨委『政府』或企業決定出售國有企業的做法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隻有財產的所有者才有權出讓財產,非所有者無權處置財產。正如我們知道的那樣,國有企業所以要進行改革,是因為國有資產產權關係不清,即產權主體缺位。既然如此,那麼也就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隻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經全國人大討論通過的情況可以例外。但是,據我了解,絕大多數的出售國有企業的情況都沒有經過人大哪怕是地方人大的討論,因此這種買賣行為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了。
由於法律上的不規範,導致了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的大量流失。實物形態資產的價值會應市場的變化而變化,資本的價值還與資本的增值能力相關聯。因此實際的交易中,成交的價格與帳麵價值不符的情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財產的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買賣、交易國有資產發生的資產的‘縮水’與之有本質上的不同。出售不是屬於自己的物品一方麵不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麵,當這種出售的情況一旦成立,所出售的財物必然濺賣,就好象小偷市場上出售偷來的東西的情況是一樣的。
我認為違規出售國有資產可以使國有資產以下環節流失:
一是評估環節。往往是少評、少估或評估不足,造成出售價明顯低於資產的實際價值的情況。購賣者既可以通過與有關官員的私下協議達到目的,也可以通過賄賂中介機構等途徑達到目的。此外,大多數情況下,無形資產都存漏評少評的情況。
二是政策環節。國有企業的改製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員出於各種目的,越權製定各種政策,如將國有資產按一定的比例獎勵給個人尤其是經營者;再如對一次『性』付清款項的人給予6到8的折扣等。反正出售的不是自己的資產,所以不會有人會象街市上的的商人那樣‘斤斤計較’!製定這樣的政策,個人是否有好處?沒有人查過,但是按一般的推理肯定是存的,否則誰會那樣慷慨呢?
三是拍賣環節。據介紹,許多企業拍賣之前,並沒有按要求規定的範圍內公開,一般都隻是拍賣機構的公告欄上予以公告,所以真正得到拍賣信息的人很少,拍賣的結果往往也都是原來的幾個經營者中標。
通過以上環節,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向個人的口袋,幾乎是一夜之間,大量的千萬富翁、億萬富翁被製造出來。有人估計,近兩年來企業改製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流失量,甚至超過由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案件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流失量。”
這個論調,其實算不得鮮。但蕭宸召開的這個會議上如此直白無誤地提出,不加絲毫掩飾,就需要一點勇氣了。
有部分持反對意見的幹部和專家聽了這話,就有些情不自禁地撇撇嘴。心說你老陳要抱蕭主任的粗腿,也不用這麼悍勇無比的衝鋒陷陣吧?咱們聞媒體上打打仗,那沒什麼關係,可這現麵對的卻不是聞媒體,這是發改委的高層會議上,每一個決議甚至每一句話都可能全國範圍內造成巨大影響,你這麼放炮,就不怕日後萬一出了簍子,人家領導們拿你來頂缸?要知道人家蕭書記可是蕭老的孫兒,他就是搞東北國企改革搞失敗了,上麵也絕不會拿他開刀,有可能該死的就是當初跟他風的學者,而官麵上呢,頂多是振興東北司的領導被拿來當作替罪羊……要知道,蕭主任那已經是足夠列席政務院常務會議的級別了,他主導的改革,某種程度上就代表著政務院的態度,他又豈能會錯?萬一事實證明有錯,自然是下麵的人沒有『操』作好,沒有領會領導的正確精神!你這麼急幹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