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訪法治化相關機製建設(1 / 3)

1.完善民主參與類信訪與公眾參與的銜接

作為一種製度化的公眾參與民主製度,是指公共權力機關在進行立法、製定公共政策、決定公共事務或進行公共治理時,應當通過開放的途徑從公眾和利害相關的個人或組織獲取信息,聽取意見,並通過反饋互動對公共決策和治理行為產生影響的各種行為。它是公眾通過直接與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互動的方式決定公共事務和參與公共治理的過程。自從中共第十六大明確提出“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要求以後,公眾參與在我國獲得了較快的發展。目前,主要集中在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領域。從各地立法和實踐的情況來看,往往都是立法機關或者決策機關先確定了立法草案或者決策草案,然後再以相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可見,無論是立法中的公眾參與還是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參與程序的啟動和設計都是由國家機關決定的,體現了國家機關主導的特征。然而,民主參與類信訪卻是信訪人對國家事務的主動參與,是民情民意的主動表達,是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動建言。事實上,任何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都是基於社會發展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所以立法動議或者決策建議的提出都必須以充分了解社會發展現狀以及民情民意為前提。民主參與類信訪恰好能夠承載此項功能。

在信訪實踐中,相當多的信訪案件,尤其是群體性信訪案件都是針對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或者重大決策事項而提出的。這些信訪通常都能反映出地方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問題,能夠為立法的完善和決策的科學化提供民意的方向和有益的輔助。因此,應當建立起信訪與公眾參與的銜接,讓二者分別從動議環節和草案環節加強立法及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2.完善權力監督類信訪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製

從實踐情況來看,權力監督類信訪應當是三種類型的信訪中運行效果最好的,尤其是在反腐敗方麵功勳卓著。“據了解,在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中,根據信訪部門提供舉報線索查處的約占80%,大案要案中80%的線索也是從信訪渠道獲得的”。目前,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都將信訪部門作為了受理違法違紀、職務犯罪的職能部門或者常規渠道。要完善信訪與紀檢、監察、檢察工作的銜接,需要進一步強化回複反饋機製、轉辦督辦機製和信訪人信息保密和權益保障機製。此外,為了防止和避免誣告、陷害等行為的發生,還需要健全對信訪人舉報行為的規範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要使信訪人的行為也遵循法律的規定。

(二)完善救濟類信訪與相關製度的銜接機製

1.完善民主參與類信訪與公眾參與的銜接

作為一種製度化的公眾參與民主製度,是指公共權力機關在進行立法、製定公共政策、決定公共事務或進行公共治理時,應當通過開放的途徑從公眾和利害相關的個人或組織獲取信息,聽取意見,並通過反饋互動對公共決策和治理行為產生影響的各種行為。它是公眾通過直接與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互動的方式決定公共事務和參與公共治理的過程。自從中共第十六大明確提出“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要求以後,公眾參與在我國獲得了較快的發展。目前,主要集中在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領域。從各地立法和實踐的情況來看,往往都是立法機關或者決策機關先確定了立法草案或者決策草案,然後再以相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可見,無論是立法中的公眾參與還是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參與程序的啟動和設計都是由國家機關決定的,體現了國家機關主導的特征。然而,民主參與類信訪卻是信訪人對國家事務的主動參與,是民情民意的主動表達,是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動建言。事實上,任何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都是基於社會發展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所以立法動議或者決策建議的提出都必須以充分了解社會發展現狀以及民情民意為前提。民主參與類信訪恰好能夠承載此項功能。

在信訪實踐中,相當多的信訪案件,尤其是群體性信訪案件都是針對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或者重大決策事項而提出的。這些信訪通常都能反映出地方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問題,能夠為立法的完善和決策的科學化提供民意的方向和有益的輔助。因此,應當建立起信訪與公眾參與的銜接,讓二者分別從動議環節和草案環節加強立法及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2.完善權力監督類信訪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製

從實踐情況來看,權力監督類信訪應當是三種類型的信訪中運行效果最好的,尤其是在反腐敗方麵功勳卓著。“據了解,在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中,根據信訪部門提供舉報線索查處的約占80%,大案要案中80%的線索也是從信訪渠道獲得的”。目前,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都將信訪部門作為了受理違法違紀、職務犯罪的職能部門或者常規渠道。要完善信訪與紀檢、監察、檢察工作的銜接,需要進一步強化回複反饋機製、轉辦督辦機製和信訪人信息保密和權益保障機製。此外,為了防止和避免誣告、陷害等行為的發生,還需要健全對信訪人舉報行為的規範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要使信訪人的行為也遵循法律的規定。

(二)完善救濟類信訪與相關製度的銜接機製

1.區分訴與訪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訴訟與信訪交織、法內處理與法外解決共存的狀況不斷湧現,少數群眾“信訪不信法”“棄法轉訪”“以訪壓法”等現象比較突出。基於這種狀況,理論界和實務界發出了“訴訪分離”的呼聲,並認為“訴訪分離是實現涉訴信訪法治化的重要內容,是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路徑。”鑒於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4年年初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製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製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廣東省則已經開始了訴訪分離的立法嚐試。已經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信訪條例》的最大亮點是完善了訴訪分離製度。按照該《條例》的規定,訴訪分離的內涵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已經進入或者已經經過訴訟程序的事項不作為信訪事項受理,二是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事項信訪不受理。這一思路的確體現了信訪法治化的理念和追求,但是,在實踐中卻遇到了不小的阻力和障礙。筆者曾親赴廣東省信訪工作試點縣河源市紫金縣調研,基層信訪工作人員普遍對訴訪分離如何實施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他們經常遇到的一類情況是,當行政機關信訪工作人員認為信訪事項屬於“訴”的範疇,告知並引導信訪人前往法院後,法院卻又認為該事項不屬於立案範圍,因而不予立案。這就給信訪人造成了行政機關和法院互相推諉的印象,不僅不利於矛盾的解決,反而激化了矛盾。除此之外,還有不少信訪人幹脆自始就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信訪工作人員關於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求的指引,無論信訪事項該“訴”還是該“訪”,信訪人隻堅持通過信訪程序解決。在農村,信訪人大多數堅持這一態度,理由非常簡單和直白——“法院多遠啊,我不想去”“我不認識法官,我隻認識你”“打官司花錢又丟人,傻子才去”。可見,要真正落實訴訪分離,僅有立法的規定還遠遠不夠,還需要建立相應的分離機製,具體包括:第一,統一的判斷標準。哪些事項屬於“訴”的範圍、哪些事項屬於“訪”的範圍,應當有明確且統一的判斷標準,盡量避免行政機關和法院之間在理解上的重大分歧。第二,居中裁斷的主體。無論標準如何明確和統一,不同國家機關理解不一致的情況總是在所難免。這就需要有一個中立且權威的主體來作出居中的裁斷或者指引。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基層政府信訪工作人員也紛紛提出這一需求。在我國現行的國家機關組織架構下,無論是從地位還是能力上考慮,由人大法工委充當這一角色都是最佳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