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M公司指控鄒永寧於從Pacetter離職的兩周前下載了公司機密技術數據,並試圖在他於中國成立的蘇州神控使用,蘇州神控與美國SJM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
2010年11月,SJM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法庭曾發布禁製令,要求蘇州神控醫療科技和鄒永寧本人不得使用和對外披露任何SJM公司的商業機密,以及任何保密或者私有的信息。
2011年4月22日,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一件民事案件陪審團裁定蘇州神控和其股東鄒永寧向美國一家公司SJM賠償23億美元。值得大家注意的一件事是,原告的初始損害賠償請求隻有12億美元,但是陪審團認為原告所請的專家證人的要求太保守。經過不到兩個小時的討論,該陪審團一口氣把原告的損害賠償要求翻了一番——從12億美元提升到23億美元。法官Ruth Kwan定於5月26日再次開庭以聽取原告的請求——是否針對兩個被告發出一個永久禁製令及是否對鄒永寧就其有關不當競爭行為判給原告一個懲罰性賠償。法官也許會在賠償額上再增加19億美元的賠償額,從而讓賠償總額達到42億美元。當然她也可能降低賠償金總額。
洛杉磯高等法院陪審員要求鄒永寧和蘇州神控向SJM支付9.47億美元補償性損害賠償,外加8.685億美元未來經濟損失以及5億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三、知識產權評議實務解析
本案例是典型的人才引進中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應用場景。當已經明確引進人才的方向需求時,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可協助提供備選技術創新人才,遴選較為適宜的人才引進對象,化解因引進人才而帶來的知識產權風險,協助開展人才創新績效評價等。
針對此類型的知識產權評議,首先要考慮人才遴選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內容包括:遴選符合發展需求、具備較高創新能力及知識產權實力的創新人才,目標技術領域主要發明人檢索分析,挖掘具備一定創新實力的適宜人才,提供引進備選名單;知識產權產出績效評價,包括知識產權數量及產出效率、技術先進性、布局合理性等;發明領域與引進需求領域的關聯度;知識產權風險調查,包括相關知識產權的權屬清晰度、相關協議限製、技術進出口限製等。
其次要考慮擬引進人才審定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內容包括:擬引進人才知識產權信息查驗核實,包括對著錄信息、法律狀態、許可備案等信息的核查;分析判斷擬引進人才及其所帶項目是否存在專利侵權、商業秘密侵權或競業禁止等風險;已有知識產權權屬和未來產出知識產權權屬的約定,以及相關知識產權轉讓處置等;知識產權風險防範措施製定;擬引進人才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等合同。
再次要考慮人才引進後績效評價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產權產出績效評價,包括知識產權數量、技術先進性和布局合理性等;知識產權貢獻度評價等。
SJM公司指控鄒永寧於從Pacetter離職的兩周前下載了公司機密技術數據,並試圖在他於中國成立的蘇州神控使用,蘇州神控與美國SJM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