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科學編製黨的工作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規定,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審批後,以黨委文件或者黨委辦公廳(室)文件形式發布。
第二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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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科學編製黨的工作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規定,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審批後,以黨委文件或者黨委辦公廳(室)文件形式發布。
第二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