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農嫁女”問題蘊含的社會矛盾及衝突(1 / 3)

二、政策法律和村規民約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製定了一係列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規。20世紀90年代,國家明確提出將促進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並於2005年將之寫入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和其他經濟權益,目前關係到至少占女性人口一半以上婦女的切身利益,國家法律體係從三條途徑做出保護性規定:一是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中做出規定,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有關條款;二是在處理家庭婚姻關係的法律中予以規定,如《婚姻法》中的相關條款;三是在有關土地製度的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如《土地承包法》中的相關條款。另外,也有其他一些法律有間接性關係,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關於村內重大事項決定程序的規定,關係到不同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有很多政策,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和其他經濟權益有更明確具體的要求,特別是中辦廳〔2001〕9號文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唯一一個專門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的政策性文件。

但是法律的製定與法律的實施不完全一致,法律上的平等也不等於事實上的平等。相關法律為農村婦女提供土地權利保護,在靜態設計下是相對完善的,但在動態操作過程中,婦女因婚姻引起生活空間上的流動時,土地權利出現了不穩定。這是緣於多方麵的因素,如目前法製環境尚需進一步改善,有法不依的情況還大量存在;國家法律規定一般比較原則,對地域廣闊、社情複雜的農村基層而言,在具體實施上還有較大的回旋空間,使一些地方有尋找法律漏洞和空隙的機會,或者采取實用主義態度,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規定去對抗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還需注意的是,新製定的法律製度有一定前瞻性,中國的地區發展具有不平衡性,對一些欠發達地區農村來說,實施現有法律規定,無論是人們的思想認識水平、社區文化氛圍,還是經濟發展實力,各種基礎性條件明顯不足。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村規民約是農村社區的自約性製度,它由村民自己製訂,並需村民共同自覺遵守,全國有98%的村製訂了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村規民約包括成文的村民守則、處理村內重大事項經民主討論做出的決定和方案,還有一些有關村莊治理的或與村民利益有關的長期延續的習慣做法;狹義的村規民約隻指成文的村民守則,俗稱村莊“小憲法”。目前,農村成文的村規民約,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多數比較規範,許多地方還采取了統一的範本,作為需要向村民公開宣傳教育的條文,其內容大致是積極健康、明理合法的,但是基本沒有保護婦女權益的專門規定。侵權問題主要發生在村內重大事項的處理決定上和一些民間習俗倡導上,這些村規民約忽略或損害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隱性片麵強調男性村民的權利,有的村甚至將村民自治和村規民約當作侵害婦女權益的手段。

二、政策法律和村規民約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製定了一係列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規。20世紀90年代,國家明確提出將促進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並於2005年將之寫入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和其他經濟權益,目前關係到至少占女性人口一半以上婦女的切身利益,國家法律體係從三條途徑做出保護性規定:一是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中做出規定,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有關條款;二是在處理家庭婚姻關係的法律中予以規定,如《婚姻法》中的相關條款;三是在有關土地製度的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如《土地承包法》中的相關條款。另外,也有其他一些法律有間接性關係,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關於村內重大事項決定程序的規定,關係到不同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有很多政策,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和其他經濟權益有更明確具體的要求,特別是中辦廳〔2001〕9號文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唯一一個專門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的政策性文件。

但是法律的製定與法律的實施不完全一致,法律上的平等也不等於事實上的平等。相關法律為農村婦女提供土地權利保護,在靜態設計下是相對完善的,但在動態操作過程中,婦女因婚姻引起生活空間上的流動時,土地權利出現了不穩定。這是緣於多方麵的因素,如目前法製環境尚需進一步改善,有法不依的情況還大量存在;國家法律規定一般比較原則,對地域廣闊、社情複雜的農村基層而言,在具體實施上還有較大的回旋空間,使一些地方有尋找法律漏洞和空隙的機會,或者采取實用主義態度,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規定去對抗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還需注意的是,新製定的法律製度有一定前瞻性,中國的地區發展具有不平衡性,對一些欠發達地區農村來說,實施現有法律規定,無論是人們的思想認識水平、社區文化氛圍,還是經濟發展實力,各種基礎性條件明顯不足。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村規民約是農村社區的自約性製度,它由村民自己製訂,並需村民共同自覺遵守,全國有98%的村製訂了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村規民約包括成文的村民守則、處理村內重大事項經民主討論做出的決定和方案,還有一些有關村莊治理的或與村民利益有關的長期延續的習慣做法;狹義的村規民約隻指成文的村民守則,俗稱村莊“小憲法”。目前,農村成文的村規民約,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多數比較規範,許多地方還采取了統一的範本,作為需要向村民公開宣傳教育的條文,其內容大致是積極健康、明理合法的,但是基本沒有保護婦女權益的專門規定。侵權問題主要發生在村內重大事項的處理決定上和一些民間習俗倡導上,這些村規民約忽略或損害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隱性片麵強調男性村民的權利,有的村甚至將村民自治和村規民約當作侵害婦女權益的手段。

北京農家女文化發展中心的《中國流動婦女土地權益狀況調查》顯示,進城務工婦女中部分人無地很大原因是結婚出嫁造成的,被剝奪土地權很大程度上又根源於村規民約。吳治平:《中國流動婦女土地權益狀況調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2005年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曾對中原某縣作調查,結果所有的村莊都是按照男娶女嫁的老規矩確定村民資格。2009年江蘇省婦聯在全省各地收集了173份村規民約,統計後發現,這173份村規民約中沒有一份對婦女平等獲得土地等經濟資源的權益做出明確規定,一些條文中存在著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顯性或隱性的歧視。如有的村規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女方有兄弟的不予落戶,有姐妹無兄弟的允許落戶一人”,“兄弟可以自然分戶”,“女兒不符合招婿條件”,《江蘇省人大代表建議加強村規民約審查、維護婦女土地權益》,《中國婦女報》2011年2月10日。等等,這種歧視婦女和侵害婦女權益的村規民約顯然是違反當今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