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本章提要]本章是附則的規定。本章共兩條,主要對許可期限和實施時間作出規定。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解析】本條是關於行政許可期限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間,所指的就是行政機關工作日的期間,而不包括法定節假日。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我國的法定節假日除每周的周六、周日兩個雙休日外,還包括“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和春節。這樣,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如遇有法定節假日,其實施行政許可的實際時間要比工作日長,或者說,本法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扣除了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製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解析】本條是關於本法實施日期以及有關機關在本法實施前進行行政許可清理的規定。

一、本法的施行時間

所謂法律的施行時間即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的公布和實施是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由特定機關將通過的法律向全社會予以公告,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開始生效。法律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即時生效,即自公布之日起就正式施行,發生法律效力;二是延遲生效,既自公布之日起一段時間後再正式施行。考慮到實踐中有些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尤其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情況比較混亂,原有的一些法規、規章等需要進行清理,加之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需要對行政許可法有一個學習和領會的過程,因此,本法在法律公布後的一段時間內再正式施行。根據本條的規定,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清理有關行政許可

長期以來,行政許可過多、過濫,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和部門相當多,許多內容或做法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製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予以清理。

三、停止執行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

根據本條的規定,凡是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也就是說,為了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在本法頒布之後到本法施行之日前,仍然可以執行。但是,在本法施行後,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各類行政許可就要一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