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製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製定相關規定。

紀委派駐紀檢組(派出紀檢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