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百家之冠
《莊子》一書,據班固《漢書.藝文誌》記載,原有52篇。這可稱為古本《莊子》,大概是西漢末年劉向在校理古籍時編定的。到魏晉時代,玄學大興,注《莊》者蜂起,在郭象之前,已有數十家(見《晉書.郭象傳》)。這些注本,有些是全注本,有些是選注本。據唐代陸德明在《經典釋文序綠》中記載,他見到的全注本有司馬彪的21卷本和孟氏的18卷本,均有52篇,保存了古本原貌。選注本主要有崔饌的10卷27篇本,向秀的20卷26篇(一作27篇,一作28篇)本,郭象的33卷33篇本,李頤的30卷30篇本。因為郭象的注釋思想精深,為世人所重,唐以後成為社會上流傳的通行本,其他注本讀者漸少,遂至亡佚。所以,我們今天見到的《莊子》均為郭象的選定本。據宋人陳景元《南華真經章句音義序》稱,《莊子》33篇,共65923字。而司馬遷見到的本子則有“十餘萬言”,說明《莊子》在流傳中是有過散佚的。今本《莊子》33篇,主要由三類組成,即《內篇》7篇,《外篇》15篇,《雜篇》11篇。這種分類法也非古本所固有。有資料表明,漢時《莊子》有《內》、《外》篇之分(參看《經典釋文.莊子音義.齊物論》“夫道未始有封”句下引崔饌澳注),但未見有《雜篇》的記載。《內》、《外》、《雜》三分法,就現有資料看,應為晉代司馬彪所首創,他注的《莊子》52篇,分為《內篇》7篇,《外篇》28篇,《雜篇》14篇,《解說》3篇。其中《解說》3篇,據後人考證,當是淮南王劉安解說莊子的著作,不應當劃在《莊子》之內,所以原屬《莊子》的原始文字實際上隻有49篇。郭象的分類是在司馬彪注本的基礎上進行的,經過取舍,保留了原文33篇,其中《外篇》刪去13篇,《雜篇》刪去3篇。因為在郭象看來,原本《莊子》中有些文章,是“一曲之才,妄竄奇說”,非莊子所為,應當刪去。這種認識在當時並非罕見,正像唐代陸德明所說:古本莊子,“言多詭誕,或似《山海經》,或類《占夢書》,故注者以意去取。其《內篇》眾家並同,自餘或有外而無雜。”《莊子》的《內篇》與《外》、《雜》篇在文章標題上有個明顯的區別,《內篇》7篇的標題均為3個字,且都是以意命篇,標題都提示了文章的中心思想;《外》、《雜》則不然,標題均和文章內容無緊密關係,而是取開頭一句中的兩字或三字為之。這個區別在後世的學術公案中具有特殊的意義,成為莊學研究家們判定文章真偽的一條重點標準,盡管他們結論有時是完全相反的。大要而言,這方麵的代表性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主張《內篇》為莊子自著,《外》、《雜》非莊子所著的,乃莊子後學所為。如清人林雲銘就說:“內七篇是有題目之文,為莊子手訂者;外、雜篇各取篇首兩字名篇,是無題之文,乃後人取莊子雜著而編著之者。然則或日外,或日雜何也?當日訂莊子之意,以文易曉,一意單行者,列之日前而名外,以詞意難解眾意兼發者置之於後而名雜,故其錯綜無次如此。”(《莊子因.莊子總論》)第二,認為內篇非莊子所作的,而是莊子後學的作品,外、雜篇才是莊子所作。此觀點同上一觀點正好相反。如今人任繼愈在其《中國哲學發展史》中就是這樣認識的,其理由之一就是由文章從無題到有題的發展規律看,外、雜篇以開篇首句兩字作題,保存古例;內篇為有題目之文,從時代上看,當晚於外、雜篇,所以不應是莊子所作。第三種觀點認為應打破內、外、雜界限,以《逍遙遊》、《齊物論》為標準來進行判定,凡符合此者即為莊子所作,其他則為後學所作。著名哲學家馮友蘭先生即是如此認識的。我們認為,莊子思想的影響是以《莊子》書為基本前提的,所以,不妨將《莊子》作為莊子學派的代表資料來看待。關於《莊子》33篇的辨偽,可溯源到北宋的大文學家蘇軾。唐時人們一般認為《莊子》古本中有偽作,至於郭象注的33篇,則認為是真品,即都是莊子本人的作品。這種觀點一直到蘇軾時,才發生變化。他在《莊子祠堂記》這篇短文中,首次提出《盜蹠》、《漁父》、《讓王》、《說劍》4篇不是莊子所作。因為在蘇軾看來,莊子對孔子是非常尊敬的,隻不過表現形式特殊,是“陽擠而陰助之”。而“《盜蹠》、《漁父》,則若真詆孔子者。至於《讓王》、《說劍》,皆淺陋不入於道。”所以都是偽品。蘇軾此論一出,影響極大,後人爭相辨偽,曆代不絕,且有增無減,所指偽作的篇數也愈來愈多,以至形成了一種傳統觀點,即認為除《內篇》7篇之外,《外》、《雜》篇均是偽品。當然,堅持《莊子》書中無偽作的觀點的人也有,如明末譚元春就認為《莊子》一書應是莊子平生所著文章總集,既非一時之作,又不專主一家,所以既有“蔓衍縱深、峭栗華暢”之篇,也有“筋駑肉緩、氣綿力薄”之作,但都是莊子本人所為,不當妄指某篇為偽。(《莊子南華真經》)不過這種觀點過於褊狹,因而不被人們重視,影響很小。這種辨偽顯然存在一個問題,即所謂的真偽是指文章是否莊子本人所寫而言,凡是認定是莊子所寫的就是真品,凡是認為不是莊子所寫的就是偽作。但是要確切判定哪些為莊子所作並非容易,因為:其一,《莊子》的所有文章中,都沒有足以表明某篇為莊子所作的明顯標誌,甚至也沒有暗示,即使是被傳統觀點公認是莊子手訂的《內篇》也是如此。實際情況是,在莊子那個時代,不僅不可能像我們今天這樣有什麼“知識產權法”,甚至也沒有著作權的觀念和意識,就是自己寫的文章也是不署名的,更何況文章在流傳過程中,讀者可以作合乎自己思想的增刪或改動。其二,後人在整理編輯先秦古籍時,往往把編者認為是一派的思想或風格相似或相近的文章收集在一起,而以這一學派的創始人的名字來命書名,以示尊崇師道之意,這樣就形成了“凡稱子書,多非自著”(章學誠語,見《文史通義.公言》。孫星衍亦有此見,見《晏子序》)的特點。所以,要判定《莊子》中某篇為莊子本人所作是困難的。那麼,這是不是說前人的辨偽工作就是徒勞無益的呢?當然不是。如果不拘泥於今天所說著作權的狹隘範圍去評價古人的辨偽工作,我們就會發現,他們的努力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其學術價值是不容否定的。那就是:這些考證正確地揭示了一個事實,即從思想傾向、內容深淺、文體風格、名物製度、語言特點等諸多方麵看,《莊子》33篇之間,甚至有些篇中各章節之間,都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差別,這些差別說明《莊子》不僅不是一人之作,而且也不是一個時代的人的手筆,它應該是不同時代、不同觀點的人們學術著作的彙集。因此,《莊子》一書就不僅對研究莊子本人思想或莊子學派思想,而且對研究整部《莊子》所反映的一個較長時代的社會思想以及其時各派思想之間的複雜關係、社會思想發展的曆史進程,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回顧莊學研究的曆史,我們可以看到,正是在前人考證的基礎上和啟發下,後世學者才能沿著探討學派特色的方向把莊學研究向前推進,並取得了超越前人的成果。清代以後,關於《莊子》的考辨,基本上是朝著下麵兩個方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