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大明、楊小明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說明借款情形。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審理。
超人律師斷案:
超人律師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楊小明向原告曾小米借款5萬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為憑,依法予以確認,楊小明應對上述借款50000元承擔償還責任。
曾小米要求楊大明、楊小明共同償還借款50000元。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欠條上 ‘楊大明‘的簽名是楊小明所寫,曾小米未提交證據證明楊大明委托楊小明向其借款50000元,楊大明也未追認楊小明簽字借款,所以該借貸關係對楊大明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楊小明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而楊大明不應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
最終,法院也是判決楊小明歸還曾小米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嶽父欠款女婿工資被扣 不是互負債務不能抵銷
案情:
2014年5月至6月份,朱某在某家具廠為曾某做木工活,共計27天,經結算,曾某應給付朱某工資4090元。
朱某前去領取工資時,曾某卻拿出一張欠條來說朱某的嶽父姚某以前借了曾某9800元錢未還,朱某的工資要抵銷其嶽父的借款。
朱某不同意,而曾某堅持要求抵銷。無奈之下,朱某訴至法院要求曾某立即支付所欠工資4090元。
超人律師斷案:
超人律師認為,曾某對朱某負到期債務工資4090元,朱某的嶽父姚某對曾某負到期債務借款9800元。
依據《華夏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本案中,當事人並不是互負到期債務,而是曾某欠朱某的工資,而朱某的嶽父又欠曾某的錢,因此曾某不能擅自扣朱某的工資來抵銷朱某嶽父的欠款。
經過超人律師的詳細講解以及明確告訴曾某可以另行起訴朱某的嶽父追討欠款,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曾某支付了朱某的工資。
整理好了超人律師幫幫團的普法文章,林善若美美地伸了個懶腰,應該休息了,明天還要與李超一起討論案子。
想起李超,林善若臉上就露出了兩個淺淺的酒窩。
和李超一起創辦正揚律所,一起追尋公平正義,是她最舒心的事情,她很享受這個過程。
林善若正要關燈睡覺的時候,電話響了。
林善若看著手機臉上露出甜蜜的笑容,眼波流轉,心底欣喜地想道:“這個時候李超打電話來做什麼?難道想我了?”
接通電話後,林善若驚呼出聲,“什麼?你被人刺殺,現在在醫院?!我馬上到!”
掛完電話,林善若立馬穿戴好衣服,趕緊出門直奔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