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八歲時遇見了一個,我是他的領居,他的發小。也是他的幫凶,他的教父。我甚至大到是他的整個世界,小到是他身體裏的一個粒子。“認識”這個詞也真是有意思,就像是張超寫出的詞曲,就像是毛衣上的口香糖,非常洗腦深刻,再也拿不掉。認識了就是認識了,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十三歲前的假期,大人們總樂忠於把我們發配到一起。他們用廉價的碳水化合物把我們打發飽,催促我們早點上床睡覺,然後自己呆在客廳肆無忌憚的聊著小孩子不該聽的事。我小的時候特喜歡迪士尼公主,我的也非常爭氣的瘦成了盧米亞。我抱著他就像抱著一個衣帽架,唯一的區別是:這家夥會喘氣。後來,他開始發育。這成為了我的困擾,因為他很快長得比我還高,靠在我身上時總會硌著我。但他一生都善良得像個孩子,一輩子心理都保持在未成年。

十八歲的時候,我的告訴我,他要去亞馬遜陪河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