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剩餘價值量(1 / 1)

第四節

剩餘價值量

剩餘價值量對剩餘價值總量是由什麼決定的進行了研究,並指出了資本對勞動的強製關係。在假定勞動力價值不變的情況下,知道剩餘價值率,同時也就知道一個工人在一定的時間內為資本家提供的剩餘價值量。例如,假設必要勞動每天是6小時,表現為金額3先令或1塔勒,那麼,1塔勒就是一個勞動力的日價值,或者說,是購買一個勞動力所預付的資本價值。再假設剩餘價值率是100%,那麼,這1塔勒的可變資本就生產1塔勒的剩餘價值量,或者說,工人每天提供6小時的剩餘勞動量。

但是,可變資本是資本家同時使用的全部勞動力的總價值的貨幣表現。因此,可變資本的價值,等於一個勞動力的平均價值乘以所使用的勞動力的數目。因此,在已知勞動力價值的情況下,可變資本的量與同時雇用的工人人數成正比。如果一個勞動力的日價值=1塔勒,那麼,每天要剝削100個勞動力,就必須預付100塔勒的資本,要剝削n個勞動力,就必須預付n塔勒的資本。馬克思深刻闡述了決定剩餘價值量的三個規律。

第一個規律:剩餘價值量是由可變資本和剩餘價值率決定的。即由勞動力價值大小、雇工人數和剩餘價值率這三個因素決定的。用方程式表示如下:如果我們用M表示剩餘價值量,用m表示一個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餘價值,用v表示購買一個勞動力每天預付的可變資本,用V表示可變資本的總數,用k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用a''bra(剩餘勞動br必要勞動)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用n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數,我們就得出:M=(mbrv)V或M=k(a''bra)n。這裏繼續假定,不僅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不變,而且一個資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經化為平均的工人。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並不與受剝削的工人人數按比例增長,但這時勞動力的價值也就不是不變的了。

第二個規律:依靠提高剩餘價值率來增加剩餘價值量有一個絕對界限。靠提高剩餘價值率或延長工作日來補償工人人數或可變資本量的減少,是有不能超越的界限的。無論勞動力的價值如何,無論維持工人的必要勞動時間是2小時還是10小時,一個工人每天所能生產的總價值,總是小於24個勞動小時所物化的價值,如果這24個物化勞動小時的貨幣表現是12先令或4塔勒,那就總是小於12先令或4塔勒。平均工作日(它天然總是小於24小時)的絕對界限,就是可變資本的減少可以由剩餘價值率的提高來補償的絕對界限,或者說,就是受剝削的工人人數的減少可以由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的提高來補償的絕對界限。

第三個規律:在剩餘價值率、勞動力價值已定的情況下,剩餘價值量與可變資本成正比。這一規律是從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取決於剩餘價值率和預付的可變資本量這兩個因素而得出來的。如果剩餘價值率或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已定,勞動力價值或必要勞動時間量已定,那麼不言而喻,可變資本越大,所生產的價值量和剩餘價值量也就越大。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及其必要部分的界限已定,那麼,一個資本家所生產的價值量和剩餘價值量,顯然就隻取決於他所推動的勞動量。但根據以上假設,他所推動的勞動量取決於他所剝削的勞動力的數量,或他所剝削的工人人數,而工人的人數又是由他所預付的可變資本量決定的。可見,在剩餘價值率和勞動力價值已定的情況下,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同預付的可變資本量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