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養女人從來都不是天經地義的
一直以來,我們總是覺得男人養女人天經地義的。如果一個主張男女平等的社會,那麼女人就沒有資格要求男人養自己。雖然男女在勞動能力上有本質性的差別,但既然雙方地位都是平等的,憑什麼就可以要求一個男人去養著一個女人?所謂的婚姻,本質上就是兩個人合夥企業而已。這兩個人都是這個婚姻企業的股東,那麼就應該平等承擔責任和享受權利。
為何人們要選擇婚姻?從科斯的公司理論角度來看,價格機製之中存在成本。一個人為了得到生理上滿足、情感歸屬、生活上照顧等原因結婚,那麼他本質上就是通過婚姻契約方式尋找性伴侶、心理輔導員、護士等。因此,婚姻製度可以看成一個大合約替代很多小合約,以一個合約替代多個合約,從而降低交易費用。當然,婚姻作用也不能無限擴大,否則組織費用就會驚人的。
婚姻雙方地位都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利用身體的差異性,互相給對方提供勞務和產品,從而實現效用最大化。這就意味著,除非雙方有約定之外,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去撫養對方。
結婚時,女人總是要求男人買車、買房。本來,房子是兩個人住,但是卻要求男人承擔一切費用。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從拒絕養女人開始。當然,如果妻子負責了所有家務、丈夫必須在經濟上幫助她。但是這個不是養女人,而是支付工資而已。丈夫有養孩子的義務,但是沒有養妻子的義務。
從感情角度來看,男人可以養女人,但是絕對不是看成一種義務。就好比,我們對朋友經濟上的幫助,這不是一種義務,而是感情上的情義。因此,男人養女人是情理,不養女人是道理。
不可以剝奪孩子跟母姓的權利
一位姓謝的女性成為母親,看著胖胖的小孩,夫妻雙方都樂得合不攏嘴。通常情況下,孩子應該隨父姓,但是她的父母卻堅持孫子可以隨母姓。這件事情,搞得這一對年輕夫妻很無奈。
一位身為公務員的徐小姐說,“孩子將來跟誰姓,是雙方商量的結果,不管結果如何,起碼我要確保自己擁有這項權利。”對於徐小姐的看法,我基本上是同意的。既然主張男女平等,就不能剝奪一方的權利。
從產權經濟角度來看,堅持男女平等理念來說,我覺得不可以剝奪孩子跟母姓的權利。法律也賦予子女有隨父姓或隨母姓的權利,然而隨母姓的這部分權利往往都被剝奪了,這是很不公平的。
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異議的話,就按照傳統文化約定,跟父姓。如果作為妻子有跟母姓的想法,我覺得應該在婚前提出,否則就被認為默認了傳統文化的約定。當然,盡管可以跟隨母性的權利,並非等於一定跟隨母性。
男人養女人從來都不是天經地義的
一直以來,我們總是覺得男人養女人天經地義的。如果一個主張男女平等的社會,那麼女人就沒有資格要求男人養自己。雖然男女在勞動能力上有本質性的差別,但既然雙方地位都是平等的,憑什麼就可以要求一個男人去養著一個女人?所謂的婚姻,本質上就是兩個人合夥企業而已。這兩個人都是這個婚姻企業的股東,那麼就應該平等承擔責任和享受權利。
為何人們要選擇婚姻?從科斯的公司理論角度來看,價格機製之中存在成本。一個人為了得到生理上滿足、情感歸屬、生活上照顧等原因結婚,那麼他本質上就是通過婚姻契約方式尋找性伴侶、心理輔導員、護士等。因此,婚姻製度可以看成一個大合約替代很多小合約,以一個合約替代多個合約,從而降低交易費用。當然,婚姻作用也不能無限擴大,否則組織費用就會驚人的。
婚姻雙方地位都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利用身體的差異性,互相給對方提供勞務和產品,從而實現效用最大化。這就意味著,除非雙方有約定之外,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去撫養對方。
結婚時,女人總是要求男人買車、買房。本來,房子是兩個人住,但是卻要求男人承擔一切費用。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從拒絕養女人開始。當然,如果妻子負責了所有家務、丈夫必須在經濟上幫助她。但是這個不是養女人,而是支付工資而已。丈夫有養孩子的義務,但是沒有養妻子的義務。
從感情角度來看,男人可以養女人,但是絕對不是看成一種義務。就好比,我們對朋友經濟上的幫助,這不是一種義務,而是感情上的情義。因此,男人養女人是情理,不養女人是道理。
不可以剝奪孩子跟母姓的權利
一位姓謝的女性成為母親,看著胖胖的小孩,夫妻雙方都樂得合不攏嘴。通常情況下,孩子應該隨父姓,但是她的父母卻堅持孫子可以隨母姓。這件事情,搞得這一對年輕夫妻很無奈。
一位身為公務員的徐小姐說,“孩子將來跟誰姓,是雙方商量的結果,不管結果如何,起碼我要確保自己擁有這項權利。”對於徐小姐的看法,我基本上是同意的。既然主張男女平等,就不能剝奪一方的權利。
從產權經濟角度來看,堅持男女平等理念來說,我覺得不可以剝奪孩子跟母姓的權利。法律也賦予子女有隨父姓或隨母姓的權利,然而隨母姓的這部分權利往往都被剝奪了,這是很不公平的。
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異議的話,就按照傳統文化約定,跟父姓。如果作為妻子有跟母姓的想法,我覺得應該在婚前提出,否則就被認為默認了傳統文化的約定。當然,盡管可以跟隨母性的權利,並非等於一定跟隨母性。
跟父姓,還是母姓,雙方都有這個競爭的權利。這個世界競爭資源規則很多,可以通過考試方式競爭,也可以市場方式,子女的姓氏問題也可以通過夫妻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