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是社會學,就是在一般社會,正常—異常的認識方法,也是人們認識社會、判斷社會的基本方式。就像我們常常在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評論中可以看到的那樣,“這個社會不正常”,或者“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代表了人們否定某種社會現象、社會事物的最直接、明了的表達方式。
(一)關於正常性—異常性的判別標準
問題在於,我們憑什麼來判定某種社會現象或某個社會是正常的或不正常的?
一般認為,界定正常性一異常性的基準有三種:理想的標準;統計的標準;自然的標準。符合這些標準的是正常的,偏離這些基準的即屬於異常。但是,對於社會學者來說,事情遠沒有這麼簡單。
(1)首先,所謂理想的標準,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價值的基準。這種標準不僅會因社會、曆史時代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今天許多提倡價值多元、文化相對主義的社會,“理想標準”的確定必然會成為一個具有爭端的問題。因此,根據理想標準來確定一個社會內部的不正常現象常常會引起爭議。若要在國際社會中界定某個社會為“不正常社會”,其分歧就更複雜了。當價值正當性成為正常性的主要標準,人們難免會遇到正當性與正常性之間的糾葛。
(2)統計的標準,作為一種體現科學性的標準,對於依重於測量、統計為主要方法的社會學來說,原是沒有多少異議的準則。但是,我們如何來確定社會統計中的判斷基準?這依然可能有問題。是以平均值為基準,還是以中間值為基準,抑或以“大多數”為標準?更何況人們的主觀認定往往會與統計結論有差異,各種社會統計結論的科學性因此會受到種種質疑。而中間值標準或多數者原則所隱含的對邊緣人和少數者的排斥也會受到來自於公平原則、人權主義的挑戰。就像少數者的權利越來越成為受到保護的正當權利那樣,我們對少數者的、邊緣的生活方式取向的評判,也越來越難以給出“異常性”的鑒定了。
(3)自然的標準,通常被理解為日常性、常態性(normalcy)標準。這往往是一般社會成員評判正常性-異常性的標準,但在現實社會中,自然性與人類的社會性之間,常常會有種種糾葛。假若我們將世俗性理解為人類社會的常態性,那麼我們如何理解宗教意境中的正常性,以及被革命性等神聖性籠罩下的“正常性”?(在這種意義空間中,價值正當性會成為正常性的支撐。)
雖然社會科學研究者大多主張,必須遵循相關的標準和鑒定法則,盡可能規範地分析、驗證事物的正常性、異常性,但如何辯證地看待正常性-異常性之間的關係,這是以社會為對象的研究者無法回避的複雜課題。在這一點上,迪爾凱姆自一開始就給社會學者留下了教材式的文本。在《自殺論》中,以“自殺”這一種通常被視為極端的人類反常行為為例,迪爾凱姆說明了正常與非正常之間的社會學的關係:“必須把具有某種強度的自殺傾向看成是正常的社會學現象,並不因此說明任何同類傾向必然具有同樣的性質。……現代文明國家的自殺現象是否正常的問題並沒有因此得到徹底的解決。” 到如今,作為正常社會、正常結構的組成部分的社會問題 的這樣一種觀念,已經深深地滲透於社會學。迪爾凱姆關於係統組成要素與其整體功能之間的辯證關係的闡釋,也作為社會學方法的基本法則而被廣泛接受:“一種現象所以稱為病態現象是有一定條件的,並且這些條件因時因地而異。規則和不規則的條件,既非絕對的,也非虛無縹緲的。……社會學者考慮一種製度、一種規則、一種道德時,不能以為它們本身是好的,那麼它們在任何社會中實行都會得到好的結果,反之亦然。” 更進一步地,迪爾凱姆在《自殺論》中即深表憂慮的現代文明進步一與社會病理的關係,如今也成了社會學反思現代主義的重要理論資源:“因此有理由相信,自殺的增加不是由於進步的固有性質,而是由於今天發生自殺的特殊條件,但是沒有任何理由使我們相信這些條件是正常的。因為我們不應該被科學、藝術和工業引人注目的發展所迷惑;這種發展肯定是在一種病態的興奮中完成的,我們每個人都感到它令人痛苦的反作用。因此,自殺增加的根源很可能是現在伴隨著文明的進步而來的一種病理狀態,但不是必要條件。” 在這裏,我們不難看到社會學所具有的顛覆和批判的品格,以及從正常性中發現非正常性的社會學的想象力,雖然迪爾凱姆通常並不被認為是一個批判型的社會學家。
不僅是社會學,就是在一般社會,正常—異常的認識方法,也是人們認識社會、判斷社會的基本方式。就像我們常常在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評論中可以看到的那樣,“這個社會不正常”,或者“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代表了人們否定某種社會現象、社會事物的最直接、明了的表達方式。
(一)關於正常性—異常性的判別標準
問題在於,我們憑什麼來判定某種社會現象或某個社會是正常的或不正常的?
一般認為,界定正常性一異常性的基準有三種:理想的標準;統計的標準;自然的標準。符合這些標準的是正常的,偏離這些基準的即屬於異常。但是,對於社會學者來說,事情遠沒有這麼簡單。
(1)首先,所謂理想的標準,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價值的基準。這種標準不僅會因社會、曆史時代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今天許多提倡價值多元、文化相對主義的社會,“理想標準”的確定必然會成為一個具有爭端的問題。因此,根據理想標準來確定一個社會內部的不正常現象常常會引起爭議。若要在國際社會中界定某個社會為“不正常社會”,其分歧就更複雜了。當價值正當性成為正常性的主要標準,人們難免會遇到正當性與正常性之間的糾葛。
(2)統計的標準,作為一種體現科學性的標準,對於依重於測量、統計為主要方法的社會學來說,原是沒有多少異議的準則。但是,我們如何來確定社會統計中的判斷基準?這依然可能有問題。是以平均值為基準,還是以中間值為基準,抑或以“大多數”為標準?更何況人們的主觀認定往往會與統計結論有差異,各種社會統計結論的科學性因此會受到種種質疑。而中間值標準或多數者原則所隱含的對邊緣人和少數者的排斥也會受到來自於公平原則、人權主義的挑戰。就像少數者的權利越來越成為受到保護的正當權利那樣,我們對少數者的、邊緣的生活方式取向的評判,也越來越難以給出“異常性”的鑒定了。
(3)自然的標準,通常被理解為日常性、常態性(normalcy)標準。這往往是一般社會成員評判正常性-異常性的標準,但在現實社會中,自然性與人類的社會性之間,常常會有種種糾葛。假若我們將世俗性理解為人類社會的常態性,那麼我們如何理解宗教意境中的正常性,以及被革命性等神聖性籠罩下的“正常性”?(在這種意義空間中,價值正當性會成為正常性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