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較法上的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美國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端於美國,判例對該規則的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1914年Weeks v. Uates一案中,美國法院創設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任何政府官員以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方式獲取的證據在刑事審判中必須排除。通過Mapp v. Ohio案,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於各州的訴訟程序中。之後,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範圍、理論依據與例外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美國證據排除規則的製度基礎源於憲法的內在精神。閱讀早期判例可以發現,美國法院多將證據排除規則視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隱含且自動生效的規則,證據排除規則旨在實現個人權利保護以及刑事司法公正。時代的變化徹底打破了這一固有的司法見解,越來越多的裁判者意識到,排除規則彰顯的是遏製警察違法行為的核心功能。有判決指出:“證據排除規則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遏製執行法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依照新的解釋,證據排除的權利保護觀僅僅構成了其製度內涵的一個部分,抑製未來的違法行為則是更為核心的考量。
美國關於證據排除規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存在一定理論爭議。支持非法證據具有可采性的觀點大致總結了以下四大理由作為論據:獲取證據的非法性並不降低證據本身可靠性;訴訟救濟的社會利益超過了個人自由的保障;有獨立的民事或者刑事措施可糾正違法取證行為;獲取證據非法性問題因為需要獨立庭審加以解決而幹擾了原來的庭審秩序。反對觀點則主張:民事非法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已通過其他規則得到規製,比如特權製度、商業秘密等;民事訴訟的程序並不要求絕對的真實發現;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排除規則並不會幹擾程序的正常進行。
迄今為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從未在民事程序中真正適用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於的理由是民事領域中排除規則所提升的邊際“遏製”效果並不足以彌補所帶來的高昂的“社會成本”。而州一級法院的審判亦基本否定了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如Sackler v. Sackler案中,一審法院排除了原告(丈夫)在沒有得到準許的情況下進入被告(分居的妻子)住所獲取的妻子通奸的證據,但上訴法院否定了該判決,認為私人通過非法搜查或者扣押的證據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可采性,理由是:一方麵,這種調查性質為私人行為而非政府機關行為;另一方麵,排除可信的證據將導致正義無法實現。
為了決定是否在非刑事案件中適用證據排除規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ates v. dra案中開創了一項“利益衡量測試”(balang test)。根據該法院的見解,應在證據被采納所帶來的公共利益與適用排除規則的遏製效果之間進行衡量,排除規則的適用必須嚴格限定於那些遏製作用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的情形之中。
二、比較法上的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美國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端於美國,判例對該規則的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1914年Weeks v. Uates一案中,美國法院創設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任何政府官員以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方式獲取的證據在刑事審判中必須排除。通過Mapp v. Ohio案,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於各州的訴訟程序中。之後,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範圍、理論依據與例外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美國證據排除規則的製度基礎源於憲法的內在精神。閱讀早期判例可以發現,美國法院多將證據排除規則視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隱含且自動生效的規則,證據排除規則旨在實現個人權利保護以及刑事司法公正。時代的變化徹底打破了這一固有的司法見解,越來越多的裁判者意識到,排除規則彰顯的是遏製警察違法行為的核心功能。有判決指出:“證據排除規則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遏製執行法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依照新的解釋,證據排除的權利保護觀僅僅構成了其製度內涵的一個部分,抑製未來的違法行為則是更為核心的考量。
美國關於證據排除規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存在一定理論爭議。支持非法證據具有可采性的觀點大致總結了以下四大理由作為論據:獲取證據的非法性並不降低證據本身可靠性;訴訟救濟的社會利益超過了個人自由的保障;有獨立的民事或者刑事措施可糾正違法取證行為;獲取證據非法性問題因為需要獨立庭審加以解決而幹擾了原來的庭審秩序。反對觀點則主張:民事非法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已通過其他規則得到規製,比如特權製度、商業秘密等;民事訴訟的程序並不要求絕對的真實發現;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排除規則並不會幹擾程序的正常進行。
迄今為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從未在民事程序中真正適用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於的理由是民事領域中排除規則所提升的邊際“遏製”效果並不足以彌補所帶來的高昂的“社會成本”。而州一級法院的審判亦基本否定了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如Sackler v. Sackler案中,一審法院排除了原告(丈夫)在沒有得到準許的情況下進入被告(分居的妻子)住所獲取的妻子通奸的證據,但上訴法院否定了該判決,認為私人通過非法搜查或者扣押的證據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可采性,理由是:一方麵,這種調查性質為私人行為而非政府機關行為;另一方麵,排除可信的證據將導致正義無法實現。
為了決定是否在非刑事案件中適用證據排除規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ates v. dra案中開創了一項“利益衡量測試”(balang test)。根據該法院的見解,應在證據被采納所帶來的公共利益與適用排除規則的遏製效果之間進行衡量,排除規則的適用必須嚴格限定於那些遏製作用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的情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