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製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製,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係,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製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麵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製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製,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麵實行公務卡製度。健全公務卡強製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製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製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製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製度,從嚴控製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嚴格控製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製,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係,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製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麵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製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製,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麵實行公務卡製度。健全公務卡強製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製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製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製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製度,從嚴控製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