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全麵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製落實,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製度;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製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第七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
第八條 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十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三)依法全麵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製落實,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製度;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製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第七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
第八條 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十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