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實行係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製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實行係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製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