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三)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六條 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三)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