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站穩人民立場,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係群眾的情況。

(六)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受到誡勉談話的,應當說明整改情況。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條 領導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以及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第九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應當製定會議方案,提前10日報上級黨組織審核,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黨的創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

(二)由黨委(黨組)或者委托組織部門、機關黨組織征求黨員、幹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並如實向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就反映本人的有關問題,向組織作出說明。

(三)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並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幹部約談。

(四)撰寫領導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和個人發言提綱,查擺問題,進行黨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個人發言提綱應當自己動手撰寫,並按規定說明個人有關事項。

第十條 民主生活會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通報上一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本次民主生活會征求意見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作對照檢查。

(三)領導班子成員逐一進行對照檢查,作自我批評,其他成員對其提出批評意見。

(四)主要負責人總結會議情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員應當提交書麵發言材料。會後,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直麵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自我批評應當聯係實際、針對問題、觸及思想。相互批評應當開誠布公指出問題,防止以工作建議代替批評意見。對待批評應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搞無原則紛爭,也不搞一團和氣。

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具體意見,不得隨意散布。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列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切實解決問題,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製定整改措施,確定整改目標和完成時限。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整治。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的違紀問題,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五)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站穩人民立場,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係群眾的情況。

(六)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受到誡勉談話的,應當說明整改情況。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條 領導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以及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第九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應當製定會議方案,提前10日報上級黨組織審核,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黨的創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

(二)由黨委(黨組)或者委托組織部門、機關黨組織征求黨員、幹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並如實向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就反映本人的有關問題,向組織作出說明。

(三)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並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幹部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