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後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第八條 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製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麵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後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第八條 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製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麵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