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係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係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七條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八條 接收預備黨員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係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係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