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利時調解的立法概況(1 / 1)

第十六章 比利時調解製度

相對於其他大陸法係國家而言,比利時較早接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ADR)的理念,在調解立法與調解實踐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2005年之前,調解在該國尚屬新生事物,在糾紛解決實踐中適用並不普遍。2005年,立法機關修訂《司法法》時增設“調解”專章,為調解製度的蓬勃發展提供了立法支持,該法因而被認為具有裏程碑的意義。為優化調解製度,仲裁調解中心(I)於2007年頒布了《調解規範》(2013年作了修訂)。該規範進一步促進了調解的製度化與職業化。2013年,Belmed門戶網站(平台)的構建與運作開啟了比利時調解電子化(E-Mediation)的時代。從近年的發展來看,比利時調解製度呈現製度化、職業化、電子化的趨勢。

一、比利時調解的立法概況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許多國家,民事司法製度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已成為一個普遍現象。比利時的民事司法製度亦存在同樣的危機。1999年議會大選後,聯邦政府啟動了以“滿足民眾需求”為目標的“哥白尼改革”。改革旨在重塑民眾對國家製度的信任。司法製度是國家製度正當性的基石,如果司法程序不能吸收不滿,就會危及統治秩序的正當性。為挽救處於危機中的民事司法,比利時推行了司法改革。立法者將目光投向了調解製度,以保障民眾“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的權利。在這一背景下,調解立法是大勢所趨。2005年,《司法法》修正案將調解製度法律化。

《司法法》第7章第1724條至第1737條對調解作了詳細規定,包括調解的一般規定、自願調解、法院建議調解。該法於2005年9月30日生效施行。比利時以立法的方式建構調解的製度框架,確立了一種全新的、法定的糾紛解決機製。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5月,歐盟議會及理事會頒布了《調解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遵照指令施行必要的法律、規章和行政規定,以使調解在本國範圍內高效運作。比利時早在2005年修訂《司法法》時便將調解作為獨立的一章予以規定,且在內容上基本體現了《調解指令》的要求,這足以表明該國糾紛解決機製發生了重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