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法的精神(2 / 2)

我們可以不看繼承法的初衷,隻看物質基礎決定意識形態,從唯物論的觀點來論述繼承權的真實含義,確保物質基礎的再生性與延續性是保證社會發展的原始動力。這是唯物論的觀點,那麼從這一點出發繼承權的設立並非僅僅是為了分配遺產,其重要目的是保護遺產的再生性和延續性。

保護遺產的再生性和延續性遠遠比將財富分轄成不同的等分分配給繼承者更加重要。繼承法的設立並不僅僅是為了財富分的公平,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傳統的家族式傳承方法早已經不切實際了。

即便是放棄繼承法的初衷,也不能接受無關緊要的人獲得不當得利的權力。如果繼承法回歸世俗觀念,勢必造成不當得利的情況發生,這就違背了法的精神。

繼承法的初衷來自避免下一代過度的擁有不勞而獲的財富,那麼,打爛分配就能避免一些人獲得不勞而獲的財富了嗎?不盡然吧。因為無關創造財富的人如果有權繼承財產,必定是對實際財富者和有限擁有財富者創成了傷害,對社會體係也是一種破壞。

法的精神是客觀公正的對待現實存在的已有事物,以公平發展總攬社會文明之精神,當然真理不是一步到位的,但是最不應該傷害的那些財富實際財富者和有限擁有財富者。

無論是繼承法還是婚姻法,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都是在踐行以利益共存為目的,以平抑人類本性欲望為目的,以公平的原則建立穩定的家庭單元,以及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基層結構,目的隻有一個就是達成社會體係的妥協性和契約性的社會協議精神,以保障國家之內、社會之中最基層的單元保持和諧穩定,以確保國家社會長治久安,這是法的初衷也是法的精神。

法的初衷在於規避,法的精神在於順序。孟德斯鳩說:“家庭越是失去單一性,法律就越應該把各個分散的部分集中在一個中心,利益越是分散,法律就越應該引導這些分散的利益走向一個共同的利益。”這符合社會主義發展精神,這也是世界發展的唯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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