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85
995. 什麼是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
◇ 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
◇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
◇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
◇ 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
◇ 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
◇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
◇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996. 一定要索要發票,留住關鍵證據
戴小姐在一家商家處購買了一部新款手機,因為賣家說:“如果不要發票,每部手機能便宜10元。
所以他們以雙方都滿意的價格成交,戴小姐沒有索取發票。兩個月後,戴小姐的手機出現質量問題。拿著手機去找商家,商家一再推脫,最後竟然說手機不是自己店裏售出的。氣得戴小姐直發瘋。
提醒年輕的朋友們,在購物的時候,一定要記得索要發票。
生活中有許多消費者因嫌麻煩、不用於報銷或者因輕信銷售者對質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發票,從而在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要求對方包修、包退、包換的情況下,有口說不清。因為,沒有發票、購物憑證,發生糾紛時,連在這個銷售者那裏買沒買商品、買什麼商品都無法證明,因此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連最基本的事實都無法了解,當然就很難作出維權的決定。
997. 誤信虛假廣告,誰來賠償消費者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追求商業利潤,經營者在廣告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不實宣傳,以及經營虛假廣告的事件屢有發生。
做虛假廣告的行為不僅嚴重挫傷了公眾對廣告的感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商品生產者相互之間正當的競爭關係,同時也損害了企業和廣告部門的信譽。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998. 超市免費存包,丟包後怎麼辦
張女士某晚來到某超市,並將其在外麵商場購買的真皮包(價值300元)寄存在服務台。當張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務台領包時,服務員發現皮包不見了。張女士為此向超市索賠,而超市認為自己並無重大過失行為,並且為顧客存包為無償服務,不應承擔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