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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布開庭。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訴陳亞萍盜竊國家財物屬實。
陳亞萍解釋,自已沒有故意,當時主觀意識已經模糊。
公訴人提問,如何證明你主觀意識模糊?
陳亞萍大惑不解,模糊就模糊,如何證明?
律師先生,你能證明你媽是你媽麼?
公訴人回道,法庭上要講究證據。
陳亞萍看向張律師。
張律師請求發言。
審判長突然冒了一句台詞,好說好說!
張律師傻了,審判長,你是不是還在作夢?
張律師請公訴人提供嫌疑人實施盜竊的證據,比如監控錄像。
公訴人回道,嫌疑人已經承認了這點,這是事實。
張律師針鋒相,事實是嫌疑當時主觀意識已經模糊!
公訴人轉問陳亞萍,你以前得過精神一類的病嗎?
陳亞萍搖頭。
公訴人說,必須當眾說明。
陳亞萍默然無語。
公訴人大聲道,不回答,就表明你的身體沒有任何毛病。
陳亞萍回說頭好昏好痛。
張律師立即接口道,嫌疑人是女孩子,這幾天正是特殊時期,請法庭考慮到這個實際情況。
審判長驚堂木一拍,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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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再審。
公訴人提供博物館的錄相,證明嫌疑人與一個男孩一起走進博物館。
陳亞萍看到這個錄相,立即泣不成聲。
公訴人提問,這是你與同夥一道進入博物館,對吧?
陳亞萍怒道,那是我的男友!
可你是盜竊嫌疑人,你的男友便是同夥。
公訴人轉向審判長,這便是相關的錄相證據,證明嫌疑人還有同夥。
張律師請求發言,審判長同意。
張律師問公訴人,你提供的錄相,隻能證明陳亞萍與其男友到博物館來過。
公訴人接過話去,當天,博物館內沒有其他人。
張律師搖頭,博物館內有沒有其他人,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請提供陳亞萍實施盜竊的證據。
公訴人請求傳喚證人。
證人是博物館的監控人員,證明藍寶石失竊的幾分鍾,恰好在換監控電腦的內存條。
張律師兩手一攤,反詰道,電腦換內存條,能證明我的當事人在行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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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提出了新的觀點,那天博物館裏隻有嫌疑人與其同夥來過。
以此推定,寶石失竊,是嫌疑人無疑!
張律師舉手抗辯,公訴人濫用推定原則。當事人在現場,並不是案件發生的充分必要條件,法庭應以事實為準繩,請公訴人提供直接的證據,
公訴人強調,當天隻有嫌疑人在現場,這是法律推定的基礎。
張律師立即發問,你的證人證明了,當時還有人在換電腦的內存條,你說隻有嫌疑人在現場,這個慌言不攻自破!
博物館監控人員請求發言,審判長允許。
監控人員說,當時我們在監控室中,並沒到展廳裏去。
張律師目光犀利,他即刻質問,法庭上需要證據來證明,請出示藍寶石失竊的幾分鍾,你不在展廳的錄像!
監控人員回道,不是說了,當時在換電腦內存條,展廳的監控暫停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