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記得自己是怎麼走過去的。身體的重創與精神的恐懼將這個隻有14歲的農村女孩壓垮。
來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將弄髒的內褲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媽才發覺她神色不對,反複追問下,明芳才哭著講述了發生的一切。
家人十分震驚,立即給明芳的父母打電話。
宋惠麗夫婦急忙趕到了十幾裏外的弟弟家,接回女兒去通河縣鳳山鎮派出所報了案。
當天下午,警方在後山將正在聚眾賭博的趙力寶等人抓獲。
趙力寶等人很快就供認了自己**明芳的事實。明芳被送到縣醫院接受檢查治療。
趙力寶幾人被派出所帶走的第二天,趙力寶父親便托人到明芳家說情,想“私了”。宋惠麗夫婦氣憤地拒絕了。
出事後,明芳的情緒十分低落。正當一家人愁眉不展時,一個消息傳來:“趙力寶他們被放出來了!”原來,經公安機關調查,趙力寶等人戶口上的年齡僅為13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難道就因為歲數不夠,一個黃花姑娘就白讓他們糟蹋了!”宋惠麗一家悲憤不已。
然而更大的煩惱還在後麵,明芳被強奸的事很快在村裏不脛而走。
為了掩人耳目,趙家人放出話來,說趙力寶一直在和明芳搞對象。
宋惠麗走在村頭,總聽見有人在身後竊竊私語。明芳則更是嚇得不敢出門。
不久,趙力寶去了外縣的親戚家。
宋惠麗一家決定要到法院討個說法。
因為沒錢打官司,他們隻好借錢。為了還債,不久,於成義就到外地打工去了。
199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紙訴狀將趙力寶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明芳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
經過審理,通河縣法院認為,由於趙力寶及其他幾個當事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其對強奸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由於其強奸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1995年9月21日通河縣法院作出判決:主犯趙力寶向明芳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021元,其餘從犯各賠償5000元,由其法定監護人履行。
趙力寶的家境在村裏還算殷實,因為是家裏的獨子,備受寵愛。13歲的年紀已有1米7的個頭,體重也將近130斤。趙力寶初中沒念幾天就不願意讀了,整天和村裏幾個同樣無心上學的同齡人混在一起,整日遊手好閑、偷雞摸狗。
得知明芳家到法院告了他,趙力寶於1995年8月末又返回了青山村。法院的判決書下達後,趙父氣得天天數落他、罵他。一天,罵到情急,趙父說:“在外麵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擺平呀!這以後三天兩頭來要錢,什麼時候是頭?有能耐你強奸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父親這一席話把他刺激得血往上湧:上次被抓進派出所不也放出來了嗎,我不夠歲數憑啥要賠她家錢!
趙力寶便把這筆賬都算到了宋惠麗頭上。一個罪惡的念頭從他腦袋裏冒了上來……
第二天傍晚,趙力寶便悄然來到明芳家周圍踩點。他發現明芳家大屋的窗戶沒有插銷,明芳的父親不在家,那天有個同村的女孩在她家住。他悻悻而歸。
9月26日晚,幹了一天農活兒的宋惠麗格外疲倦,8點多就和女兒明芳一起在小屋睡下了。
迷迷糊糊間,明芳突然聽到“嘭”地一聲,她忙推醒母親:“媽!院裏好像有什麼動靜,是不是有人到院裏偷黃豆呀!”
宋惠麗起身趴在窗戶上往院子裏看了一眼,見沒什麼異常,一翻身就又睡了過去。
其實那“嘭”地一聲,正是趙力寶從明芳家的大屋窗戶跳進她家。此時,他正躲藏在明芳家屋裏伺機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