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道時期,“京師妓館分三級,一等即小班,二等謂之茶室,三等謂之下處。此乃妓業等級之區別,另有南幫、北幫之稱。在上海十裏洋場,在江寧秦淮河上,在蘇州虎丘山塘,在廣東的珠江河畔,……都是當時娼妓的發達地區。各通都大邑,所在多有,並未因政府的禁令而稍有忌諱。妓之工於一藝者,如琵琶、鼓板、昆曲、小調,莫不童而習之,間亦有能詩畫琴棋者。官場交際中狎妓飲酒為普遍現象,官員政客、文人士大夫、商賈行旅,與名妓們詩酒互答,流連竟日,是最正常不過的事。
朝廷不得不重申禁令並加重了處罰力度,“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知情容留者,鄰保杖八十,房屋入官。”但妓業積重難返,禁娼法仍未得到認真貫徹實施,官妓革除也推動了私妓進一步犯濫。官妓明裏暗裏繼續存在,官場交往仍然以妓院為場所。
光緒33 年(1907年)9月10日,民政部批準了原由“巡警部督同紳士”管理的京師濟良所,並製定章程。該所被允收容之條件為:誘拐抑勒、來曆不明之妓女,被領家淩辱之妓女,不願為娼之妓女,無宗可歸無親可給之妓女。濟良所收容妓女是基本秉承自願而非強製性的原則。經費來源有:工巡捐局撥款(每月銀一百圓)、領娶者之捐助、特別捐助、房屋賃銀,另外不足時由巡警總廳臨時補助。同時要按月造具收支清冊,呈報總廳查複批準後按月登報,以示公開。對於濟良所的創辦,晚清京城社會讚譽很多:“幾人本意樂為倡?立所於今有濟良。但出汙泥即不染,蓮花萬朵在池塘”
有清一代,娼妓可謂無所不在。清政府禁娼,在執行層麵上缺乏具體操作性,禁令吏治敗壞,賄賂公行,使所有政令難以落實。吏役人等更是藉政府禁令橫生事端,使政府法令在貫徹中產生流弊:“賭博、流娼、私販、私銷,諸奉禁之事,惟衙役勾串瓜分包攬,公然違禁。官即清查,先令躲避,稽查愈嚴愈得藉端勒索。凡有差票到手,則登門肆橫,索酒飯講差錢,稍不遂意,百般恐嚇,鄉民畏事莫敢聲言,是下而剝削小民之弊也。”所謂禁令,成為一些官員非正常收入的一個管道。地方查禁娼、賭,也不過是索賄常例。在這樣一種官場風氣之下,禁娼法令的敗馳,勢在必然。不知當今的人們對此有何感想?
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朝廷在禁娼無奈之下開征“花捐”,將娼妓變成一種合法收稅的行業。政府對娼妓也采取了一係列的措失加以控製與改良。北京地方政府劃定了專門的“風月場”:“營業者以巡警廳圈出之地段,並已經允許開設、在衛生局注冊者為限。”政府將妓院分為四等,分別是清吟小班、茶室、下處和小下處,各有一定的數額限製,總數不得超過373 家,準許頂開而不許添開。除“風月場”外,其他地點的嫖娼行為皆為非法,如旅店對旅客應禁止的事就有:“暫居遊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優到店住宿及飲酒彈唱者”等等。還規定“不準於臨街為惹人觀玩之建造或裝飾,不允妓女到街麵拉客,不準倚立門前為惹人之舉動,不準接待著學校衣服之學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衛生局的身體檢查,身有傳染病及花柳病者不準仍在樂戶接客等等。此後所要打擊的隻是未向當局注冊、偷漏國家稅款的所謂“私娼”了。至此,清代的禁娼法律,已經走向了它的反麵。
嘉、道時期,“京師妓館分三級,一等即小班,二等謂之茶室,三等謂之下處。此乃妓業等級之區別,另有南幫、北幫之稱。在上海十裏洋場,在江寧秦淮河上,在蘇州虎丘山塘,在廣東的珠江河畔,……都是當時娼妓的發達地區。各通都大邑,所在多有,並未因政府的禁令而稍有忌諱。妓之工於一藝者,如琵琶、鼓板、昆曲、小調,莫不童而習之,間亦有能詩畫琴棋者。官場交際中狎妓飲酒為普遍現象,官員政客、文人士大夫、商賈行旅,與名妓們詩酒互答,流連竟日,是最正常不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