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1 /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0日下午對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1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提出,檢察官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建議按照“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在總則中增加關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第三條中增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容。

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中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檢察官。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仲裁法規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枉法仲裁等行為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除名,因此,被除名的仲裁員也不能擔任檢察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不得擔任檢察官。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規定,檢察官的配偶、子女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回避情形中增加檢察官的父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

四、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檢察官“隱瞞、偽造、變造或者故意損毀證據的”,應當追究責任。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除證據外,對案件材料有上述行為的,也應予以追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