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坐在副駕駛座上的王怡媛的目光不時地在胡浩身上掃過,使得後者雖然專心開著車,也渾身不自在起來:“又怎麼了?搞得我像個被監視的犯人一樣。”
“沒什麼啊,我隻是想不到你表麵上看起來道貌岸然,背地裏居然也會做這種違法違紀的事情。難道這就是所謂的衣冠禽獸?”
“我記得我們第一次見麵時我就告訴過你關於我職業的性質,這都能扯到衣冠禽獸上去,你這種員工真應該開除,而且永不錄用。”胡浩苦笑著說道,但語氣中大多是調侃,並沒有責怪王怡媛的意思。
王怡媛冷哼了一聲,收回了自己的目光,低頭回憶起與胡浩第一次見麵的情況。
“我的主業嘛,恐怕不算是合法的。”
“目前私家偵探這個職業在我國恐怕真的是不合法的,但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禁止私家偵探社的設立,所以嚴格說來也不算違法。”
“有些時候我們取證的手段會打些法律的擦邊球甚至稍稍違反一點……總的說來我們也是為了還原真相,目的是善意的就行了。”
……
王怡媛以前一直以為胡浩口中的“打法律的擦邊球甚至稍稍違反一點”,指的是工作室裏的三個合夥人之一的倪俊,因為倪俊警察的身份,是屬於國家公務人員,按規定是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的,否則會麵臨單位的紀檢部門的調查和處罰,甚至開除黨籍、革職等等,若有嚴重違規的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後來,她知道胡浩所接的委托中,有部分線索或者資料來源於警方,她又在猜想可能那個“違反一點”,指的是不走正規渠道從警方內部竊取資料。
知道現在她才知道,原來胡浩在調查過程中真有違法行為!
偽造、使用證件,情節輕微的,按照《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可以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而偽造警員證已經涉及到妨礙司法,明顯不算情節輕微了。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王怡媛雖然不能像有著律師身份的陳陽那樣,對各個法律條款倒背如流,但她也知道使用偽造的警員證,一旦被發現,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在雖然不是自己親手使用,但自己跟胡浩一起去,也算是從犯了吧,再不濟也是知情不報,這要是被發現了……一想到自己即將知法犯法,她心裏不免有些惴惴不安了起來。
胡浩雖然在開車,但是掃了王怡媛幾眼後,也猜到了對方的顧慮,出言安慰道:“你放心,證件是我找人辦理的,也是我來使用,就算是違法也跟你沒有關係。其實你要這樣想,我們現在是去幫助警方取證,因為這件事情一旦真被證實有什麼貓膩,我們最終還是會報警,由警方來處理的。我們現在先去調查,不過是節省了警方的人力物力而已,也算是幫納稅人省了錢,這可是一件大功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