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讀書與思考 《無所畏懼》——年的美國金融危機
這是一本講述美國20世紀30年代初經濟危機的實錄,也是羅斯福總統百日新政的傳記,由美國作家亞當?科恩著、盧曉蘭翻譯,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一場顛覆美國的經濟危機、一位駕馭政府和時代的總統,現在讀來,令人振奮,令人感慨。
動蕩時期,往往會有偉大人物的出現和偉大事件的產生,這又暗合中國的千年古訓:亂世出英雄。尤其是作為銀行業的人員,我則更關注羅斯福在百日新政裏采取的一係列金融政策及其對後世的影響,特別是耳聞目睹了2008年以來的全球金融危機以及近來美國和世界各國的新金融政策。這些過去的零碎事件漸漸在我的腦海裏串聯成一條線。時光追溯到1933年6月19日正午,羅斯福簽署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在20世紀30年代,最有影響的金融政策要數《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遺憾的是,過去我每每聽到有人(其中不乏金融界的高層)提起該法案,均解釋為:不允許銀行混業經營,現在閱讀此書,方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還有如此多的內容,它至少包含以下條款:對新成立的銀行提出了最低資本要求;規定涉及不良操作的銀行官員可被革職並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禁止銀行貸款給銀行官員(因為這是導致銀行破產的普遍原因之一);將存款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離開來(即大眾理解的反對混業經營);聯邦存款保險計劃(最具爭議的議案);允許大銀行開設更多分行,與小型州政府特許銀行進行競爭。其中,“將存款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離開來”這一條款一直延續到20世紀90年代末,這期間兩大金融集團就這一條款進行截然不同的爭鬥,高盛通過長期以來在美國政府中的(特別是美國財政部)影響,極力捍衛這一條款,而花旗則極力主張取締這一條款,也許是影響力此消彼長,也許是曆史的進程,或者說是經濟的發展,迫使美國政府在90年代末取消了上述條款。由此,金融進入了混業經營與創新泛濫的年代,不到十年,兩次引發了全球金融危機。如此看來,不到80年時間,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成了金融業發展史上的濃重一頁,真可謂“成也蕭何,敗亦蕭何”,個中原因當然不是一個法案一個條款所能承擔得起的。
時光之梭跳回到2010年7月21日,這一天,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也可以簡稱為“美國2010金融監管法案”),法案中提出了多項對金融機構的管製與限製條款,旨在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的再次發生,該金融法案至少包含以下七項內容:
第一,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新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第二,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係統性風險;
第三,終結“太大而無法救助”問題(引入沃爾克法則);
第四,改革美聯儲,加強監督;
第五,強化衍生品、信用評級機構及對衝基金監督;
第六,改進銀行、儲貸機構以及保險機構監督;
第七,完善管理層薪酬改革。
上述各項內容,比較核心的是“沃爾克法則”,這位美聯儲前主席、現任美國總統經濟複蘇顧問委員會主席的保羅?沃爾克,他提出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性質的投資業務,以及禁止銀行擁有、投資或發起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他直截了當指出,現代西方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缺陷,過度混業經營和過度創新,尤其是結構性投資理財、信貸資產買賣和金融衍生產品這三大創新業務對本次金融危機的影響,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也許1933年到2007年這七十多年間,算是一個輪回,但畢竟物是人非,何況當今的政治、經濟、科技的發展必能遏製住此次危機,各國政要的見仁見智,利益相關已非70年前可比。問題是今後將如何重建金融秩序,對我國又有哪些影響和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