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 6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 12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期間的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的,其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例如: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的15日內有權提起上訴,這裏的15天應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算,並不包括接到判決書的當天。

如果期間的最後一天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日,這裏所說的“節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節假日,如星期六、星期日、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但像婦女節、教師節等專為某一類人規定的節假日或某些民間節日,則不包括在內。

另外,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比如:在9月16日收到的判決書,那麼隻要在10月8日前將上訴狀交郵即可,因為從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算,15日上訴期屆滿本應是到10月2日,但國慶節是法定節假日,國慶節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是10月8日,那麼,10月8日就應該是法定屆滿期間,隻要在此前交郵,不論法院在幾天後收到,都視為在上訴期內提出了上訴。

四、沒有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履約計劃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履約計劃,而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則從履約計劃載明的最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沒有履行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債務人單方提出履行計劃,債權人沒有異議,視為債權人默認。此時,債務的履行期限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發生變化,由不確定轉變為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一經確定,與一般有明確履行期限的債權一樣,自當從履行期限屆滿後起算訴訟時效。這裏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收到債務人的履約計劃應當有回音,否定其還款計劃,給予其一定的準備時間(寬限期),比債務人的履行計劃的期限要短,這樣的回複之後,要注意時效從債權人的寬限期滿後開始起算;如果沒有回音,則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計劃的默認,訴訟時效則從履約計劃載明的最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第一百七十條 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四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五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