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保險等費用及其期間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以支票或彙票的方式彙入甲方賬戶)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的20%即 元定金和40%即 元的預付款,餘款在提貨之日起 日內分 期付清,其中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餘款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20%定金和40%預付款後 日內向甲方提貨。
第五條 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三年,擔保範圍包括主債務、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根據第三條約定的付款期限,若乙方發生任何一期貨款逾期的行為則甲方有權罰沒定金,即定金不用返還,也不能抵充貨款,且產品的保修和售後服務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2. 若根據第三條約定的付款期限,乙方發生任何一期貨款逾期達到30日或30日以上,則除按本條第1項執行外,甲方有權要求尚未到期的貨款提前一次性支付,且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貨物取回,按原價的50%充抵貨款,不足部分仍有權向乙方追索。
3.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定金和預付款後卻不能按期發貨,則甲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產品質量如有異議,應在提貨後三日內向甲方以書麵方式提出。乙方在異議期內不得動用產品,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甲方接到乙方的書麵異議之後五日內,應派人員檢驗,乙方無條件協助,調試正常運轉,則乙方應書麵確認。
第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各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甲方:寧波×××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號:
乙方: 丙方(保證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寧波×××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收貨單
送貨人:寧波×××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收貨經辦人: ,身份證號 ,職務: ,
現住 ,電話號碼: ,手機:
收貨單位(蓋印)
年 月 日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