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其分公司如何控製法律風險?(2 / 3)

首先,成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甲公司可委派總經理和財務人員,對子公司進行實質性控製。

其次,A、B、C要投入資金,則體現在子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至於股權的分配,應該權衡各種因素,包括資金的多少、管理的可行與否、業務的拓展以及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博弈。理論上,當然是絕對控股,達到50%以上最好,如果可能甚至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因為公司章程中可能會約定一些重要事項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表決權通過才會有效。但如果占過高的股權,也有可能影響合作夥伴的參與積極性。

再次,子公司的管理層設置如何做到科學,要重點考慮子公司的實際運營與操作的需要,並與甲公司是否行使控製權的問題結合起來思考。

如果設立子公司,應通過完善子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組織架構、配備選任人員等方式和途徑控製風險。一是對子公司的組織及人員控製。企業子公司的組織設置應當規範高效,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母公司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對子公司財務報告中的相關活動實施管理控製。二是對子公司業務層麵的控製。母公司應當建立子公司業務授權審批製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子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審批權限。三是母子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企業合並財務報表應當真實可靠,編製與報送流程應當明確規範。

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隻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製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製,更多的是采用間接控製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製,在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如何控製分公司的法律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考慮其他因素會選擇設立分公司的方式,比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了擴大經營模式,又要節約成本和避免開設子公司的繁瑣程序,最好的方式是設立分公司,但是設立分公司就意味著分公司的一切法律後果必須由總公司承擔。如上分析,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分公司的債務清償責任不限於分公司本身的資產,而是涉及整個總公司的資產。這對於總公司來講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分公司帶來的各類風險。現實生活中由於分公司的管理失控而給總公司帶來巨大損失的事例屢見不鮮,那麼究竟如何控製分公司給總公司帶來的風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