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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雙方之間有仲裁協議,一方卻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會受理?

法律疑問

2016年5月,深圳某電子配件廠與北京的某電子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電子配件廠出售手機配件給電子公司。雙方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之後走訴訟程序,同時簽訂了仲裁協議。然而,在電子配件廠交貨之後,由於北京的電子公司沒有按時支付貨款,雙方發生爭議。之後,電子配件廠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對於電子配件廠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會受理?

名師解答

仲裁和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兩種不同方式,仲裁依靠仲裁機構,而訴訟指向人民法院。對於在達成仲裁協議之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我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此外,該法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由此可見,在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之後,如果一方提起訴訟,在法院受理之後,法院是否繼續開庭審理案件,要看法院是否知道仲裁協議的存在。如果另一方在首次開庭之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就會駁回起訴;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沒有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就會繼續審理案件。本案中,電子配件廠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法院不知道存在仲裁協議而立案受理,如果電子公司在第一次開庭之前將仲裁協議提交,那麼法院就會駁回電子配件廠的起訴;反之,如果電子公司在第一次開庭前沒有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就會繼續審理此案。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案例中的情形,另一方不願訴諸法院的,那麼就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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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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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雙方之間有仲裁協議,一方卻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會受理?

法律疑問

2016年5月,深圳某電子配件廠與北京的某電子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電子配件廠出售手機配件給電子公司。雙方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之後走訴訟程序,同時簽訂了仲裁協議。然而,在電子配件廠交貨之後,由於北京的電子公司沒有按時支付貨款,雙方發生爭議。之後,電子配件廠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對於電子配件廠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會受理?

名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