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被譽為“朝陽產業”、“黃金產業”、“綠色產業”,具有能耗少、附加值高、效益顯著等特點。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僅可以實現產業結構優化,拉動gdp增長,更能為人民群眾提供豐富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提升整個國民的素質,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因此,文化產業是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融為一體的新型產業。但是,從曆史的角度看,文化產業從概念提出到發展壯大,經過了一個從批判到肯定的過程。
一、“文化產業”概念的源起
一般研究認為,“文化產業”概念的提出源於法蘭克福學派對“大眾文化”和“文化工業”的批判。霍克海默等一批理論家認為,大眾文化一旦進入民眾的生活領地,就會造成人們對大眾文化的過度依賴性。1947年,法蘭克福學派的代表人物西奧多·阿多諾(theodor adoo)和馬克思·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合作出版了《啟蒙辯證法》一書(德文為:dialektikder aufklarung),書中提出了“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由於是單數形式,當時譯作“文化工業”。
在他們的論著中,他們從藝術和哲學的雙重視角對文化工業進行了否定性批判,認為文化工業的本質是反大眾的,是一種欺騙大眾的工具。在他們看來,工業化的文化產品與其他非文化商品一樣,變得商品化、標準化和大眾化了。他們認為:“文化工業引以為豪的是,它憑借自己的力量,把先前笨拙的藝術轉換成為消費領域的東西,並使其成為一項原則,文化工業拋棄了藝術原來那種粗魯而又天真的特征,把藝術提升為一種商品類型。……文化工業取得了雙重勝利:它從外部祛除了真理,同時又在內部用謊言把真理重建起來。”法蘭克福學派的文化工業理論對後來的文化產業發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需要指出的是,同為法蘭克福學派的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卻對文化工業和大眾文化持樂觀態度,他在其著作《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作品》中充分肯定了大眾文化的積極價值和曆史意義。
後來,隨著大眾文化的興起,“文化工業”理論的局限性愈發凸顯出來,“文化工業”也就被“文化產業”所代替。如法國的“文化產業”社會學家(莫林、米亞基)就反對阿多諾和霍克海默采用單數形式的“culture industry”一詞,因為它被局限在一種“單一領域”之中,這樣一來,現代生活**存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文化生產,都被假設遵循著同一種邏輯。後來的英國伯明翰學派和美國文化學派學者都肯定了文化產業的進步作用,並進行了開拓性的研究。
直到20世紀80年代,當代意義上的“文化產業”一詞才得以確定。1980年年初歐洲議會所屬的文化合作委員會首次組織專門會議,召集學者、企業家、政府官員共同探討“文化產業”的涵義、政治與經濟背景及其對社會與公眾的影響等問題,文化產業作為專用名詞從此正式與其母體脫離,成為一種泛化意義上的“文化—經濟”類型。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文化產業概念的發展,經過了由批判走向肯定,由“文化工業”轉化為“文化產業”的過程。
二、“文化產業”內涵的界定
自從文化產業的概念提出並定型後,國內外對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和內涵進行了不同層麵和視角上的探討,學者和政府及相關組織都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今天,並沒有形成一個完全統一的、定型化的概念。這說明文化產業的內涵處於一個不斷生成和發展的過程中,我們隻能結合特定的曆史語境去理解和把握。因為不同的國家地區、不同的文化傳承及意識形態導向,都會影響到對文化產業內涵的認識。
(一)國外對文化產業內涵的界定
文化產業的概念源自國外,他們對文化產業的理論探討和產業實踐也走在世界前列。
聯合國作為超越國家概念的全球性組織,對文化產業的發展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蒙特利爾會議上將文化產業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係列活動。該組織在1980年蒙特利爾專家會上對文化產業形成的條件進行了說明:“一般說來,文化產業形成的條件是,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產業和商品流水線上被生產、再生產、儲存或者分銷,也就是說,規模龐大並且同時配合著基於經濟考慮而非任何文化發展考慮的策略。”這一概念強調了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工業化標準,印刷、出版和多媒體、視聽唱片和電影生產以及相關服務等都在其範圍之內。
歐盟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內容產業,認為內容產業是指那些“製造、開發、包裝和銷售信息及服務的產業”。它包括印刷品(報紙、書籍、雜誌等)、音像電子出版物(聯機數據庫、音像製品服務、電子遊戲等)、音像傳播(電視、錄像、廣播和影院等)、用作消費的數字化軟件。由此看來,歐盟對於文化產業的界定範圍是比較狹小的,僅限於信息傳媒及服務方麵,對高新技術依賴性比較強,大都位於文化產業的價值鏈上遊。
20世紀80年代,英國大倫敦議會也提出了“文化產業”的概念。他們認為:
(1)文化產業是那些沒有穩定的公共財政資金維持,采用商業化方式運作的文化活動;是產生財富與就業的重要渠道。
(2)文化產業是所有與文化有關商業活動的通稱,其文化產品用於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英國的文化產業概念顯得更具有包容性,突出了其經濟屬性,這一概念在當時也獲得了較普遍的認同。
美國的“文化產業”被稱為“版權產業”,突出強調了文化產品的知識產權性質。
在美國,文化產品的工業化程度很高,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和發達的文化傳播能力成為美國文化產業的重要特征。
法國對文化產業的定義是:“傳統文化事業中特別具有可大量複製性的產業。”概念對文化產品的可複製性特點進行了強調。
韓國政府1994年在文化觀光部(mct)內設文化產業局,韓國文化產業振興政策正式開始推進。《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將文化產業界定為“與文化商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有關的產業。”具體行業門類有:影視、廣播、音像、遊戲、動畫、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術、廣告、出版印刷、創意性設計、傳統工藝品、傳統服裝、傳統食品、多媒體影像軟件、網絡以及與其相關的產業。與其他國家的一個重要不同是,韓國將傳統食品作為文化產業的內容。
日本政府則認為,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是文化產業。日本的文化產業統稱為娛樂觀光業。日本將文化產業劃分為3類:“第一,生產與銷售以相對獨立的物態形式呈現的文化產品的行業;第二,以勞務形式出現的文化服務行業,如文藝演出、體育競技等;第三,其他商品和行業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如裝潢、形象設計等。”日本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比較嚴謹,包含了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文化附加值三個層麵,說明日本對文化市場化的重視。文化產業目前已經成為日本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日本政府製定了大量的文化政策予以支持,“文化立國”是日本政府的重要戰略。
以上是主要國家及組織層麵對文化產業的界定和認識,這些認識成果極為重要,因為它們直接關乎文化產業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發展,具有導向性作用。除此之外,國外大批學者對文化產業的內涵也進行了研究,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政府的決策。相關的學者及其觀點如下:
英國曼徹斯特大學賈斯廷·奧康納(justin oconnor)認為“文化產業是指以經營符號性商品為主的那些活動,這些商品的基本經濟價值源自它們的文化價值”,並界定了16類傳統的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文化產業——廣播、電視、出版、唱片、設計、建築、新媒體——和傳統藝術、視覺藝術、手工藝、劇院、音樂廳、音樂會、演出、博物館和畫廊。
英國學者尼古拉斯·加納姆(nicholas gaham)認為“文化產業應是那些適用同類生產和組織模式如工業化的大企業等來生產和傳播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社會機構,這些機構生產和傳播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如報紙、期刊和書籍的出版部門、影像公司、音樂出版部門等”。
美國學者斯科特(allen j.scott)認為,文化產業是指基於娛樂、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務產出和基於消費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會展示等目的的人造產品的集合。
澳大利亞麥覺裏大學教授、前國際文化經濟學會主席大衛·索斯比(david throsby)認為,文化產業就是“在生產中包含創造性,凝結一定程度的知識產權並傳遞象征性意義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可以看出,各國學者對文化產業的界定都不盡相同,但有關文化產業的一些核心內涵都得到了體現。比如文化產業的商業價值、產業屬性等基本上形成了統一的認識。總體上,不管是官方還是學界,他們對文化產業概念的認識,主要是將文化產業定位在為社會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上,但有的強調工業化標準,有的強調創意和知識產權。基於國外的發展現狀,有學者認為國外文化產業的概念可以表述為:“凝結一定程度的知識產權,並傳遞象征性意義的創造性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擴散、聚合體係”。
(二)國內對文化產業內涵的界定
我國的文化產業與國外相比在理論和實踐層麵上都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
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綜合司編著的《重大戰略決策——加強發展第三產業》一書中首次提出“文化產業”一詞。
1998年文化部文化產業司成立。
2000年,“文化產業”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提出。
2002年黨的**報告首次把“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區分開來,並製定了一係列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自此之後,我國的文化產業進入了有序、快速的發展期。
在內涵界定上,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製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製說明》中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其範圍包括提供文化產品(如圖書、音像製品等)、文化傳播服務(如廣播電視、文藝表演、博物館等)和文化休閑娛樂(如遊覽景區服務、室內娛樂活動、休閑健身娛樂活動等)活動,他們構成文化產業的主體;同時,還包括與文化產品、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活動有直接關聯的用品、設備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以及相關文化產品(如工藝品等)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他們構成文化產業的補充。”
從中可以發現,我國政府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在與文化事業的分離中確立的,它從市場和產業的層麵滿足公眾的文化消費需求。這一分離很好地體現出我國政府對文化產業的辯證認識。文化產業的發展毫無疑問可以拉動經濟的快速增長,並使文化產品和服務迅速進入大眾消費。但是,文化是一種特殊的資源,放任自流的市場化將會帶來極大的負麵效應,比如過度的娛樂化、媚俗化,日本在這方麵已經凸顯出嚴重的問題。因此,我國在注重文化產業的經濟效益時,也毫不放鬆對其社會效益的監控,並通過公益性文化事業為大眾提供優秀的文化成果,以平衡文化產業帶來的負麵衝擊。
同樣,我國學者對文化產業也進行了多維度的探討:
胡惠林教授認為,文化產業是一個以精神產品的生產、交換和消費為主要特征的產業係統。
張曉明,胡惠林等在《2001~2002年中國文化產業藍皮書總報告》中指出:文化產業有種種不同的定義。我們認為,就所提供產品的性質而言,文化產業可以被理解為向消費者提供精神產品或服務的行業;就其經濟過程的性質而言,文化產業可以被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係列活動”;在我們這樣一個特定的製度環境中,文化產業除了具有一般產業屬性之外,還具有某些特殊的社會和意識形態屬性。
李江帆教授認為,文化產業就是“國民經濟中生產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務產品和實物產品的單位的集合體。”
花建教授將文化產業概括為:以生產和經營文化產品與文化服務為主要業務,以創造利潤為核心,以文化企業為骨幹,以文化價值轉變為商業價值的協作關係為紐帶,所組成的社會生產的基本組織結構。
馮子標教授認為:“文化產業是為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市場化方式,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的總稱。這些活動形成了文化藝術業、文化娛樂業、文化產品印刷業和記錄媒介複製業、文化產品製造業、文化信息傳輸服務業、文化用品批發零售業、廣電和音像業、新聞出版業、教育與培訓業、設計業、文化旅遊業、健身與體育業、會展業等。”
鄧安球認為,文化產業是指“為市場進行創造、生產、流通、銷售具有文化含量的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之有聯係的各種支撐、參與等活動的集合”。
施惟達認為,文化產業是生產和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相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從中國學者對文化產業的論述看,他們在界定這一範疇時受到西方研究的影響,推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商業化,但又特別注重文化產業的精神性。而這和我國政府在對待文化產業的總體戰略上是一致的。
通過對中外文化產業理論層麵上的概觀,我們可以發現兩者在很多方麵是一致的。比如都強調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工業化、商品化、市場化,肯定了文化產業的經濟屬性;但在產業分類、範圍、發展重心、政策導向等方麵還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認可。在國內通俗一點講,所謂的“文化產業”即是將各種文化資源按照工業化標準轉化為產品和服務推向市場,以獲取利潤並滿足大眾精神文化需求為目標的行業。應該說,文化產業是兼具經濟屬性和精神屬性的行業。
三、“文化產業”類型的劃分
文化產業是在現實中操作性很強的文化生產單位,它的發展必須在特定的框架和規範領域內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操作。因此,文化產業的分類和管理就是一個十分現實和嚴謹的問題,它不僅具有學術研究的意義,更是文化產業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世界各國出於不同的國情和統計依據,對於文化產業的類別劃分也存在差異,不同的學者對這一問題也有自己的看法。
從文化產業的發展過程看,它的包容性越來越強,文化產業的概念範圍也在不斷地擴大。而聯合國的產業分類標準,對於世界各國規範文化產業發展具有宏觀的指導意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遺產、出版印刷業和著作文獻、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頻藝術、視聽媒體、社會化活動、體育和遊戲、環境和自然10大類。後來聯合國對這一分類進行了更加詳盡和規範的修訂,按照文化產業的性質分為文化內容發展、文化產品的製造、文化內容的翻印和傳播、文化交流4大類,下設23個小門類。
除聯合國外,其他國家也有自己的分類標準。如美國的文化產業稱為版權產業,分為核心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和邊緣版權產業4大類,每一類下再細分為小類。其中的核心版權產業包括出版與文學、音樂、劇場製作、歌劇、電影與錄像、廣播電視、攝影、軟件與數據庫、視覺藝術與繪畫藝術、廣告服務等類別,已經成為美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也是拉動美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
日本的文化產業稱為娛樂觀光業,主要包括文化藝術業(電影製作及放映、展覽、音樂及戲劇演出等)、信息傳播業(報紙、雜誌與圖書出版、電視與廣告、網絡等)、體育與健身業、休閑娛樂業、旅遊觀光業5類。
韓國的文化產業範圍涉及影視、廣播、音像、遊戲、動畫、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術、廣告、出版印刷、創意性設計、傳統工藝品、傳統服裝、傳統食品、多媒體影像軟件、網絡及其相關的產業。
澳大利亞將本國的文化產業分為5類,分別是遺產類(博物館、圖書檔案館、環境遺產等)、藝術類(文學和印刷、表演藝術、音樂創作和出版、廣播、電子媒體和電影等)、體育健身娛樂類、文化產品的製造和銷售、其他文化娛樂類。
加拿大將文化產業分為信息和文化產業(出版業、電影和錄音業、電視廣播、因特網、電信業、信息服務業);藝術、娛樂和消遣(演藝、體育、古跡遺產機構、遊樂、賭博和娛樂業)等類型。
我國對文化產業內容與分類的界定源於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實踐要求,是同國家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深化文化體製改革的進程相統一的。為了適應快速發展的文化產業,發揮各部門的文化管理功能,2003年7月,由中宣部牽頭成立了國家統計局、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文物局等單位參加的“文化產業統計課題組”。課題組第一階段的成果——《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於2004年3月正式出台,並應用到當年的全國經濟普查中。
在這一文件中,還對含有部分文化活動的行業進行了界定和區別,理清了哪些是文化產業,哪些不屬於文化產業。比如在“記錄媒介的複製”中,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複製屬於文化產業的範疇,而數據複製、與文化無關的軟件複製和資料複製則不屬於文化產業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