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眠術及其暗示這個話題,古老到不可能隻介紹幾本書,卻又新潮到無法用大量文獻來詮釋。在我的《司法檢驗官手冊》中,我已經提到其與刑法的關係,以及犯罪學家應該持有的正確態度。在這裏我們需要記住的隻是一些典型的暗示,法官對證人的影響、證人彼此之間的影響、情況對證人的影響,等等。這種影響不見得通過說服、想象、征引等產生作用,而是通過某些無法解釋的遙遠的因素,而這些因素是和“決定性的”相對而言的。暗示和語言一樣廣泛存在,我們可以從朋友的故事、陌生人的例子、自己的身體狀況、食物、大大小小的經驗中獲得暗示。我們最簡單的行為可能就是出於暗示作用,整個世界看似是受到某個人的暗示的影響。就像愛默生說過的,自然通過創造出天才來成就自我,追隨天才的腳步你就能看到整個世界關心的是什麼。
將“暗示”這個詞用作複數就破壞了其初衷,讓它變得等同於“暗示性問題”這個詞。年長一些的犯罪學家對真相有一種固定觀念,所以嚴格限製提出暗示性問題的做法。米特邁爾也提出,提問者常常無法避免這麼做,很多問題被提出時就必然要對其答案給出暗示。比如,如果一個人想知道A是否在一段很長的對話中做出過某種陳述,他就不可避免地要問“A有沒有說過……”,無論他的意圖是好是壞都會如此。
米特邁爾對此的態度表明,他在25年前就已經了解到,這種類型的暗示性問題沒什麼害處,真正的難點在於證人、專家和法官傳達出的——尤其是在重要的案件中——會對公眾意見、報紙輿論、自己經驗和自身想象產生影響的那種暗示,這會造成證詞和判決都更多是被暗示影響而不是真相。
慕尼黑的貝希托爾德謀殺案庭審就表明了這一點。盡管兩位傑出的精神科醫生施倫克-諾青和格拉希努力地回答問題並避免證人受到暗示的影響,[380]可庭審的進展仍舊表明暗示對證人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以及關於價值判斷的觀點是如何矛盾——無論是由醫生還是法官來做出判斷結果都一樣,還有我們對暗示的了解是如何少得可憐。一切都受到暗示的影響。就算有大量文獻,我們還是沒有足夠的資料和觀察結果,也沒有什麼科學的推理。研究暗示對我們犯罪學家工作的影響自然很有誘惑力,但最好還是耐心地將注意力投入到觀察、學習和材料的收集上吧。[381]
[1]W. 福爾克曼·馮·福爾克馬爾:《心理學教程(兩卷本)》,克滕,1875年。
[2]J. 梅茨格:《司法醫學討論》,柯尼希堡,1803年。
[3]恩斯特·普拉特納:《醫學法庭問題》,由黑德裏希譯為德語。
[4]J.C. 霍夫鮑爾:《心理學在司法中的主要運用》,哈雷,1823年。
[5]G.A. 格羅曼:《關於外貌人類學的思考》,萊比錫,1791年。
[6]約翰·海因羅特:《犯罪心理學的基本特點》,柏林,1833年。
[7]紹曼:《關於犯罪心理學的思考》,哈雷,1792年。
[8]明希:《犯罪心理學在刑法製度中的影響》,紐倫堡,1790年。
[9]艾卡茨豪森:《論心理學知識在判斷犯罪者時的必要性》,慕尼黑,1791年。
[10]J. 弗裏斯:《心理人類學手冊》,耶拿,1820年。
[11]J.B. 弗裏德賴希:《法庭心理學的係統》,雷根斯堡,1832年。
[12]V. 維爾布蘭特:《法庭心理學》,1858年。
[13]E. 勒尼奧:《醫生對於心理狀況的司法判斷》,科隆,1830年。
[14]克勞斯:《犯罪者心理學》,圖賓根,1884年。
[15]克拉夫特-埃賓:《可疑的精神狀態》,埃朗根,1873年。
[16]莫茲利:《心靈的生理學和病理學》。
[17]馮·霍爾岑多夫:《法律大辭典》中的詞條。
[18]隆布羅索:《犯罪的人》。
[19]阿瑟哈芬堡:《通用刑法學期刊》中的文章,第20卷,第201期。
[20]P. 奈克博士:《論犯罪心理學》,在上述期刊的第17卷。《女性的犯罪與精神錯亂》,維也納,萊比錫,1884年。《倫理癲狂:醫學專家報》,1895年《精神病學概況報》,第11和第16期,1896年。
[21]庫雷拉:《犯罪者發展學》,斯圖加特,1893年。
[22]布棱勒:《天生的犯罪者》,慕尼黑,1896年。
[23]達勒馬涅:《犯罪人類學》,巴黎,1896年。
[24]哈夫洛克·埃利斯:《犯罪者》,倫敦,1890年。
[25]A. 貝爾:《犯罪者》,萊比錫,1893年。
[26]科赫:《關於天生的犯罪者的疑問》,拉文堡,1894年。
[27]馬施卡:《法醫學手冊(第4卷)》,圖賓根,1883年。
[28]湯姆森:《犯罪者的心理學》。
[29]費裏:《法庭心理學》,麥蘭德,1893年。
[30]邦菲利:《犯罪者的發展學》,麥蘭德,1892年。
[31]科爾:《罪犯》,巴黎,1889年。
[32]耶森:《用科學方法創立心理學的嚐試》,柏林,1855年。
[33]R.格奈斯特:《法學改革的箴言》,柏林,1887年。
[34]A. 門格:《布朗二世的社會立法檔案》。
[35]A. 斯托瑟爾:《民事實踐訓練第二版》,柏林,1896年。
[36]S. 戈爾德施密特:《法學學習和考試規範》,斯圖加特,1887年。
[37]A. 馮·布林茲:《論大學》,校長講話,1876年。
[38]M. 古根海姆:《格言式知識的原理》,柏林,1885年。
[39]參見《H.格羅斯全集》,第6卷,第328頁;第8卷,第84頁。
[40]沃柯尼希:《創立法製的嚐試》,波恩,1819年。
[41]H.施皮策:《論哲學與有機自然科學的關係》,萊比錫,1883年。
[42]參見《H.格羅斯全集》,第8卷,第89頁。
[43]A. 馮· 奧丁根:《倫理統計》,埃朗根,1882年。
[44]埃德曼:《論愚蠢》,1886年。
[45]艾賓浩斯:《論記憶》,萊比錫,1885年。
[46]J.S.米爾:《邏輯係統》。
[47]參見《H.格羅斯全集》中略文斯蒂姆的文章,第7卷,第191頁。
[48]拉丁文,意為“這是一個無恥之徒,羅馬人,你們要提防他” 。——譯者注
[49]早期華人移民洗衣店主對美國人說的洋涇浜英語,意為“沒有支票不能洗衣”。——譯者注
[50]病理狀態如果很明顯是很容易識別的,但是病理狀態和正常狀態之間有一個非常寬闊而被完全占據的邊界。
[51]弗羅貝爾:《人類的表現》,凱爾豪,1826年。
[52]K.朗格:《論感知》,普勞恩,1889年。
[53]參見《H. 格羅斯全集》,第6卷,第240頁。
[54]卡魯斯:《心理學》,萊比錫,1823年。
[55]M.拉撒路:《心理的生活》,柏林,1856年。
[56]洛策:《本能:短文合集》,萊比錫,1885年。
[57]參見“食人者”布拉圖恰的妻子的著名的招供。布拉圖恰說自己掐死了12歲的女兒,還烤著吃了她。他說他妻子是共犯。女人一開始否認後來卻招供了。原來牧師說她隻有“供認不諱”才能得到赦免。但是她和她丈夫的招供都是假的。孩子還活著。布拉圖恰是精神病患者,而他妻子招供則是為了得到赦免。
[58]C.J.A. 米特邁爾:《德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原則》,達姆施塔特,1834年。
[59]坡將這些懺悔稱為徹底的墮落。
[60]參見艾森豪斯:《良知的本質與誕生》,萊比錫,1894年。
[61]參見布拉圖恰食人的例子。
[62]我們不能忽視由於疾病、逼真的夢、中毒,尤其是煤氣中毒造成的虛假招供。中毒過深但幸存的人經常會說自己犯了殺人罪(霍夫曼:《司法醫學》,第676頁)。
[63]馮·福爾克馬爾:《心理學教程》,克滕,1875年。
[64]K. 哈塞爾布魯納:《注意力原理》,維也納,1901年。
[65]E. 維爾斯馬和K.瑪爾波:《對所謂注意力波動的研究》,《心理學期刊》,第26卷,第168頁,1901年。
[66]H.L. 亥姆霍茲:《論自然力的相互作用》,柯尼希堡,1854年。
[67]A.萊曼:《心理狀態的肢體表現》,萊比錫,第一部分,1899年;第二部分,1901年。
[68]赫伯特·斯賓塞:《短論:科學的,政治的,思辨的》,第2輯。
[69]查爾斯·貝爾:《表情的解析及哲學》,倫敦,1806和1847年。
[70]J.B. 弗裏德賴希:《法庭心理學的係統》。
[71]參見《格羅斯全集》中奈克的文章,第1卷,第200頁;第4卷,第253頁。
[72]C. 達爾文:《情緒的表達》。
[73]S. 施特裏希:《對動作概念的研究》,維也納,1882年。
[74]《紅色的執著:瑞士羅曼地心理檔案》
[75]亨勒:《論臉紅》,布雷斯勞,1882年。
[76]Th· 魏茨:《原始民族人類學》(第一部分),萊比錫,1859年。
[77]梅內特:《精神病學》,維也納,1884年。
[78]路德維希·邁爾:《論故意臉紅》,威斯特伐利亞文獻,第4卷。
[79]G.馮·希佩爾:《上升的人生經曆》,奧丁根編輯,萊比錫,1880年。
[80]G.施·特魯韋:《精神生活或人類的發展史》,柏林,1869年。
[81]拉丁文,意為:我們毫無阻礙地釋放自己的力量。——譯者注
[82]拉丁文,意為:弱小的力量不可能創造出我們看見的人類和海洋。——譯者注
[83]拉羅什富科:《道德箴言錄》。
[84]《倫理學基本原理》,萊比錫,1844年。
[85]拉丁文,意為:陶器工匠恨死陶器工匠。——譯者注
[86]《人類學或哲學人類學》,萊比錫,1831年,Ch. 施塔克。
[87]《簡述對猶太人的形象刻畫》,1793年。
[88]A. 克勞斯:《犯罪者心理學》,圖賓根,1884年。
[89]英文原文中在此標題前有標題“身體特性單元”,因在原文中未找到與之相對應的同級標題,故未將其作為正式標題。特此說明。——編者注
[90]V. 久爾科維奇:《陽痿的病理學和治療方法》,維也納,萊比錫,1889年。
[91]拉丁文,意為:與此無關,但因此而生。——譯者注
[92]拉丁文,意為:人民之聲即上帝之聲。——譯者注
[93]參見《H. 格羅斯全集》中奈克的文章,第1卷,第200頁;第4卷,第153頁。
[94]參見《H. 格羅斯全集》中伯恩哈迪的文章,第5卷,第40頁。
[95]《兩個世界畫報》,1872年一月刊。
[96]W. 福爾克曼·馮·福爾克馬爾:《心理學教程(兩卷本)》,克滕,1875年。
[97]A.貝恩:《情緒和意誌》,1875年。
[98]拉丁文,意為:恐懼來得如此猝不及防,使我腦子一片空白,呆若木雞。——譯者注
[99]《羞怯之人與羞怯》,巴黎,1901年。
[100]K. 馮·賴興巴赫:《感性的人類》,考塔,1854年。
[101]參見H. 貝格鬆:《笑》,巴黎,1900年。
[102]米切爾:《論生殖器與頭腦的共同損益》,維也納,1804年。
[103]布拉姆羅德:《論瘋狂》,萊比錫,1836年。
[104]弗裏德賴希:《法律心理學》,雷根堡,1832年。
[105]參見《H. 格羅斯全集》中奈克的文章,第15卷,第114頁。
[106]施倫克·諾青:《催眠學》雜誌,第7卷,第121頁;第8卷,第40頁,第275頁;第9卷,第98頁。
[107]洛策:《醫學心理學》,萊比錫,1852年。
[108]參見《H.格羅斯全集》中博澤的文章,第1卷,第93頁。
[109]E. 舒爾則:《心理學及教學法雜誌》,第6卷,第1頁。
[110]L. 朗杜瓦:《人類心理學教程》,維也納,1892年。
[111]參見《H. 格羅斯全集》,第2卷,第140頁;第3卷,第350頁;第7卷,第155頁;第8卷,第198頁。
[112]J. K. 拉瓦特爾:《相貌上的細節:提升對人的了解和愛》,萊比錫,1775年。
[113]F. J. 加爾:《大腦生理學課程簡介》,巴黎,1808年。《神經係統研究》,巴黎, 1809年。
[114]B.V. 科塔:《顱相學的曆史與本質》,德累斯頓,1838年。
[115]R.R. 諾埃爾:《精神生活的物質基礎》,萊比錫,1874年。
[116]達爾文:《人類和動物的情緒表達》。
[117]皮德裏:《表情學與麵相學的科學係統》,代特莫爾德,1867年。
[118]卡魯斯:《人外表的象征意義》,萊比錫,1858年。
[119]貝爾:《表情的解剖和哲學》,倫敦,1847年。
[120]勒布倫:《表情座談會》,1820年。賴希:《人的外表及其與精神生活的關係》,海德堡,1878年。P.曼泰加紮:《麵相學與表情》,萊比錫,1890年。迪謝納:《人類麵相學的機製》,1862年。斯克勞普:《表情學問答手冊》,萊比錫,1892年。H. 馬格努斯:《眼睛的語言》。戈斯曼:《相麵術問答手冊》,柏林,1896年。A.舍貝斯特:《語言與手勢》,萊比錫,1861年。恩格爾:《對表情學的思考》,柏林,1785年。G. 施耐德:《動物性的意願》,1880年。K.米歇爾:《手勢的語言》,科隆,1886年。馮特:《基本原理和其他》,萊比錫,1894年。C.朗格:《論情緒變化》,1887年。吉羅代:《表情學、麵相學以及手勢學》,巴黎,1895年。A. 莫梭:《恐懼》,1889年。D. A.貝爾:《犯罪者》,萊比錫,1893年。維納:《精神世界》。洛策:《醫學心理學》。Th. 魏茨:《原始民族人類學》,萊比錫,1877年。門羅:《對瘋狂的評論》。C. F. 霍伊辛格:《生理及心理人類學概論》,埃森那赫,1829年。赫巴特:《心理學研究》,哥廷根,1839年。孔泰:《思想生理學》,巴黎,1824年。T.麥奈特:《麵相學的機理》,1888年。F.戈爾茨:《論現代顱相學》,《德國評論》,11至12月刊,1885年。H.修斯:《唯意誌論基礎上的人類表情學》,美因河畔法蘭克福,1900年。博雷:《麵相學研究》,斯圖加特,1899年。